金昌市教育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一、执法主体
金昌市教育局。
二、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见附件。
三、行政执法职责及权限
(一)行政执法职责。查处金昌市范围内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教师资格认定,国家教育考试中考生、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职业学校及民办学校违规办学,幼儿园违规办园及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学前教育机构及学校违反残疾人教育规定,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学校卫生、学生军事训练和校园安全稳定等违法案件。
(二)执法权限。执行国家、甘肃省有关教育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等教育监管领域内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师资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处理处置;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金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地址:金昌市教育局
投诉举报电话:0935-8229867
邮 编:737100
附件:金昌市教育局执法人员名单
金昌市教育局
2026年10月14日
附件
金昌市教育局执法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执法证号 |
1 | 丁文鹏 | 28030004017 |
2 | 杨昌瑞 | 28030004013 |
3 | 杨晓荣 | 28030004022 |
4 | 张文明 | 28030004010 |
5 | 焦伍金 | 28030004020 |
6 | 牛鹏博 | 28030004001 |
7 | 任有庆 | 28030004024 |
8 | 常昊 | 28030004034 |
9 | 胡慧中 | 280300040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