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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8/02/23 8.2k 阅读 83 点赞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我县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三、使用原则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到期后,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主动拆除地上的临时设施,并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确需延期的,根据实际需要应当在使用期满一个月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临时用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出租或转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临时用地的土地时,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无条件服从。

    四、用地费用

(一)补偿费用。临时用地使用者应按照临时用地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对被用地单位和农户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中所在区域的统一年产值标准,临时占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的,参照我县征地的有关标准一次性补偿。涉及临时占用林地的,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

(二)土地复垦费。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临时用地使用者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按照“不硬化地面的临时用地3000元/亩、硬化地面的临时用地(如拌合站、制梁场等)按6000元/亩”的标准以及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面积计算复垦费数额,并将土地复垦费足额预存入县国土资源局指定账户上,专款专用。所缴存土地复垦费不足以完成土地复垦工作的,由临时用地使用者补足。

    五、用地监管

一是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由临时用地使用者自期满之日起1年内履行复垦责任,恢复土地原状。临时用地使用者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代为组织其他单位实施复垦,土地复垦费支付给复垦任务承担单位。二是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取土。临时用地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开展“耕作层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三是凡发现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性质、位置和使用期满未延期继续使用土地的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依法查处。对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没收预存的土地复垦费,并组织实施土地复垦工作。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