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快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印发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和《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琼发改交能〔2016〕2513号)文件。
二、建设类别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按照服务对象分为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集中式充换电站等四类。
三、建设原则
以国家和省政府电动汽车发展战略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主导机制,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分类有序推进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设施。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除集中式充换电站需独立占地外,原则上其他类型充电设施可利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充电设施建设,或与建筑物同步建设。原则上各类充电设施应优先建设在地面,对确需依托地下停车场建设对外运营充电设施的,要严格审查,严把安全关。
四、建设要求
(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地面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表箱、电力容量预留等);新建地面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原则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
(二)已建和在建住宅小区,地面自用停车位要100%改建充电设施或满足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地面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含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要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在2020年前停车位的10%以上要实现配建充电设施。
(三)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原则上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一座集中式充换电站。
(四)充电设施配套供电建设及报装:自用充电设施由居民个人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接入报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和配合建设。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需增容改造的,向供电部门提请报装申请。集中式充换电站由产权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接入报装。
五、建设审批手续
充电设施投资主体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充电设施建设应依法完善审批手续。
自用充电设施项目建设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报建手续;不对外运营的专用充电设施无需新增用地面积的,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相关报建手续;新增占地面积的项目,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备案程序,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对外运营的专用充电设施及公用充电设施,均需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备案程序。其中,需新增用地面积的项目还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集中式充换电站项目实行省级备案,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对外营运改为对外营运的充电设施,需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六、运营管理
不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销售或建设企业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和安全管理等服务。所有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准入条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遵守国家、省及本县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拥有8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七、政策支持
(一)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充电桩原则上应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多规合一”,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新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多规合一”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充电设施。
(二)对充电设施用电给予价格支持。对向供电部门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县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
八、职责分工
(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县充电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负责全县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审批;负责全县对外运营及新增用地面积充电设施的备案及资格审查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充电设施财政扶持政策;统筹协调全县充电设施建设相关问题。
(二)县财政局: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及充电基础设施县级财政扶持政策,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财政扶持政策。
(三)县国土资源局: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并予以优先安排用地。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行省制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验收标准和要求。落实简化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的相关政策。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停车场产权人)落实配套充电设施改造任务;推动物业小区供电抄表收费到户。
(五)县交通运输局:督促交通部门管辖范围区内的车(场)站点落实充电设施配建工作。
(六)县规划委员会:负责充电设施建设与城乡规划衔接。做好建设项目中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方案审核、规划验收工作。
(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充电设施企业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八)县商务局:督促拥有自用产权的加油站(服务区)落实充电设施配建工作。
(九)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全县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协调推进工作;构建充电设施管理机构,推动充电设施健康有序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充电技术及装备。
(十)县物价局: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制定工作,出台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分时电价政策。
(十一)琼中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充电设施标准化建设等工作。
(十二)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琼中供电局: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加快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简化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手续,减免相关接网费用。
(十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委员会、县公安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琼中地税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
九、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