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国大气监督帮扶专项执法行动,我市持续选派执法骨干参与一线实战,精准发现并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现公布3个大气监督帮扶领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与警示震慑作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切实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案例一:广西博白县某陶瓷公司废气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全国远程大气监督帮扶移交线索,2026年4月15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西博白县某陶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陶瓷厂正常生产,除排污许可证载明的DA003大气排放口外,在喷淋房设置有1个大气排放口、在辊道窑和干燥窑共设置有6个排放口,以上共7个大气排放口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查处情况
该陶瓷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2026年7月22日,博白生态环境局对该陶瓷公司罚款人民币38009元。
三、案例启示
排污许可证是环境管理的“户口本”,排放口数量、位置必须与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严格一致,任何未按规定设置的排放口均属违法。企业应切实落实按证排污,严格按许可证设置排放口,新增或调整排放口时必须履行变更手续,否则将承担数万元罚款的违法成本。
案例二:北流市某红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全国远程大气监督帮扶移交线索,2026年4月15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北流市某红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红砖厂DA001废气排放口进行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红砖厂DA001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平均值为208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排放限值要求(150mg/m3)的0.387倍。
二、查处情况
该建材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2026年6月30日,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对该红砖厂罚款人民币111466元。
三、案件启示
排放标准是刚性红线,砖瓦行业焙烧环节二氧化硫产生浓度波动大,企业务必强化脱硫设施日常运维,确保废气经有效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唯有合规管理方能行稳致远。
案例三:广西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4月9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某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碎石加工项目已建成,碎石机、分级振筛机等主要生产设备处于临时停产状态。经调查,该公司碎石加工项目于2026年1月8日开工建设,2026年3月6日建成并投入试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该公司碎石加工项目应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该公司碎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尚未取得批复,即已建成并投入生产。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2026年8月5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31907元。
三、案件启示
环评批复是项目开工建设的法定前提,企业须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类别,严守“先批后建”法定程序,杜绝赶工期、心存侥幸的未批先建行为,否则将面临罚款甚至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