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农管委,县直有关部门:
《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2月9日
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
为全面落实中殃及省、市、县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金融支持
第一条 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抽贷、压贷、断贷,2020年,各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企业对接联系,针对企业复产、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周转问题,及时提出纾困举措。(责任单位:县金融监管局、人行任县支行、各金融机构)
第二条各金融机构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鼓励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2020年全县金融机构减免企业转贷成本及服务项目收费200万元以上。(责任单位:县金融监管局、人行任县支行、各金融机构)
第三条 疫情防控期间,对未能及时还款的企业,可以通过展期、合理延后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县金融监管局、人行任县支行、各金融机构)
二、减轻企业负担
第四条 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的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积极辅导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第五条 对受疫情影响的税收“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合理调整定额,并简化办理手续。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第六条 予以税款抵扣,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动保护支出,依法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法准予计算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人社局)
三、实施援企稳岗
第七条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对租用企业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进行协商。(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八条对不裁员的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
第九条 放宽参保业务办理时限,在疫情防控期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费,征缴期暂延长至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的次月底,延长缴纳期间,不影响正常享受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
第十条 将停工期、恢复期的职业培训纳入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第十一条 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与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四、加大科技支持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列支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由于疫情防控、开展技术科研攻关、校企合作、技术成果转化等受到影响的企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五、加快资金兑付
第十三条 加快兑付专项资金扶持,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及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上年度已确定兑现的项目,2月底前全部兑现完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相关部门)
六、优化政务服务
第十四条 受疫情影响的政府签约项目,建设期视疫情情况予以相应顺延。(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局)
第十五条 疫情期间,一般性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做好线上办理、线上服务、线下预约和业务咨询,对于急需办理事项,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