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29日,武宣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来宾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6年“五一”节前农业领域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发现问题的提醒函》,反映武宣县李某某涉嫌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人用药品。5月6日,武宣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养殖场位于武宣县金鸡乡,从事牛蛙养殖,其饲料仓库内除存放饲料外,另存放有盐酸多西环素1千克、阿莫西林1千克、八黄精华液1瓶、复方磺胺甲恶唑片1瓶、五维他口服液2瓶、维生素B片12瓶等药品。
经调查认定,上述药品均为标注“国药准字”的人用药品、非兽药产品。经询问,当事人李某某承认将人用药品存放于水产养殖饲料仓库,用于牛蛙养殖。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禁止性规定。
二、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李某某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较好,涉案牛蛙尚处蝌蚪阶段、尚未形成终端农产品流入市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较轻,武宣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的裁量标准,于2026年5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是没收涉案盐酸多西环素1千克、阿莫西林1千克、八黄精华液1瓶、复方磺胺甲恶唑片1瓶、五维他口服液2瓶、维生素B片12瓶;二是罚款人民币11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水产养殖环节“人药兽用”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部分养殖户出于“人药见效快”“人药价格低”等认识误区,将人用药品用于水产养殖动物,不仅违反法律法规,且人用药品在水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农业农村部《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明确将“不用人用药”列为水产养殖规范用药“五个不用”之一,养殖者应当严格遵守。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农业农村部门对水产养殖用药环节的严格监管,对引导水产养殖主体规范用药、防范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具有警示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