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具体举措》的通知
皖民务字〔2026〕34号
各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省各市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市残联:
现将《安徽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具体举措》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8月12日
安徽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具体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精神,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加快建立完善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体系,更好满足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托养照护服务需求,结合安徽实际,制定如下具体举措。
一、构建托养照护服务体系
(一)明确服务对象
1.组织开展重度残疾人及托养照护服务需求专项调查,建立完善动态更新机制。分别摸清未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重度残疾儿童、就业年龄段重度残疾人、老年重度残疾人底数及托养照护服务需求。民政部门重点摸清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底数和需求;卫健部门重点摸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底数和需求;残联组织重点摸清重度残疾人及一户多残家庭底数和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非重度的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纳入服务对象范围。(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服务内容
2.对全省各类可提供托养照护服务的机构进行摸底排查、评估和认定。建立供给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摸清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养老机构、社区综合服务机构底数及服务能力。残联组织负责摸清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专门托养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康复机构底数及服务能力。(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全省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信息台账,整合服务资源,促进供需精准对接。不断完善以居家照护为基础、日间照料为依托、集中托养照护为专业支撑的服务体系。对居家照护,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开展专业培训;对日间照料,完善社区设施,丰富服务内容;对集中托养,推动机构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突出服务重点
4.根据重度残疾人的不同年龄段和需求,分类施策,建立政府、社会、家庭多方参与的服务供给机制,确保服务精准有效。整合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机构等资源,为重度残疾儿童提供托育、照护、康复、教育等综合服务。对就业年龄段重度残疾人,通过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提供以生活照料及护理为主,辅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以及辅助性就业的服务。对老年重度残疾人,依托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强化基本养老服务,加强残疾、失能等评定标准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等保障范围。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户多残家庭等,优先提供托养照护服务。(省民政厅、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补齐服务短板
5.开展针对“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一户多残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独居、空巢等照护能力不足家庭的专项排查和需求评估,整合政策支持开展集中托养照护服务。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特别扶助金,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农村、偏远等专业服务力量不足的地区,因地制宜扩大服务供给,重点支持开展居家照护、日间照料、探访关爱、邻里互助、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等服务。有条件的村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可将村集体收益用于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统筹优化服务供给
(一)支持家庭履行照护责任
7.常态化开展民法典、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督促扶养人、监护人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在残疾人扶养、监护等纠纷调解中的积极作用,及时帮助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解决问题、化解纠纷。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家庭成员重视重度残疾人的精神需求,鼓励定期探望访视,加强情感交流和心理关怀。支持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关爱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省民政厅、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8.对生活不能自理、监护人确实无法履行照护责任的重度残疾人,鼓励支持其他家庭成员、亲属、邻里等给予照护,也可按照本人或监护人意愿委托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照护。(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强居家照护服务功能
9.加强对基层残疾人协会的指导和支持,组织开展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课程,加大重度残疾人探访关爱服务。搭建服务对接平台,引导市场服务、志愿服务、慈善力量以及社区、家政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等积极参与居家照护服务,规范服务内容和标准,加强服务质量监管。通过政策扶持、人才培养等方式,培育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托养照护服务能力。(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统筹推进日间照料服务
10.有条件且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依托养老服务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邻里互助服务点等,新建或改扩建嵌入式、小型化照护服务设施,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日间照料服务。支持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进入社区开展日间照料服务,整合各类服务资源,构建覆盖广泛、服务优质的日间照料服务网络。(省民政厅、省残联、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机构集中托养照护服务能力
11.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加大对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机构建设和运营。加强机构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服务设备和技术,发挥机构在技术创新、服务技能培训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服务水平提升。(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2.鼓励将集中托养机构建设纳入相关规划,支持有条件的市、县通过新建或改扩建,逐步实现每个设区的市及残疾人数量较多的县至少有一所集中托养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养老机构等拓展服务功能
13.统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政策,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境儿童福利、养老服务网络等对托养照护服务的支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支持养老机构拓展服务范围,对具备条件、可收住重度残疾人的养老机构,在资金补贴、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推动养老与助残服务融合发展,提升专业照护能力和综合服务水平。(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5.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照护单元,积极探索“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养老机构或其他照护机构,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照护服务。(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指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配备相应专职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独立设置管理服务单元,为重度精神残疾人提供规范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对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提升服务质量。鼓励整合养老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资源,推进机构共建共享。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为残疾儿童提供托养照护。鼓励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康复服务、心理健康服务、技术培训、专业指导等。优先在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中打造科技助残服务典型应用场景。(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引导社会力量增加服务供给
18.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搭建公益参与平台,宣传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公益捐赠、结对帮扶、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服务,建立健全社会互助共济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9.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鼓励各地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在不改变公办机构权属的情况下,可将公办机构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
(一)完善服务补助政策
20.鼓励各地在按规定分配使用彩票公益金等资金时,支持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鼓励因地制宜完善对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项目补助范围。(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整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等相关政策,形成政策合力,为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支持。(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22.鼓励各地加大对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和存量土地、场地供给的支持力度,对社区服务机构提供减免场地租金等支持。(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依规享受现行税收优惠以及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引导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按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4.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在托养照护服务机构设立辅助性就业岗位或生产车间,促进托养与辅助性就业融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基础支撑作用
25.及时将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依申请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鼓励支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省医保局、省残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重度残疾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智能化服务、支持性器具等支付管理规定。(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残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27.组织开展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岗位和资质要求的调研和论证,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培训,有序推进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残疾人托养照护相关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高专业人才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鼓励机构实行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支持有条件的本科高校积极增设护理学、康复治疗学、社会工作、特殊教育等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相关专业;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开设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等康复治疗类专业,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专业课程设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鼓励高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校企合作共建实践实训基地、现代产业学院等平台,强化在康复领域的教育资源建设,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围绕照护机器人、人工智能等康复辅助器具产品,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联合研发。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在服务机构设置购买、租赁、维护服务站点,加强推广应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监督管理
30.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监管,开展符合相关政策的机构认定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1.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康复设施配置和服务行为规范。按照国家部署,统筹集约推进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信息化建设,整合机构和服务对象信息,推动机构管理、服务监测数字化,实现动态管理。(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2.督促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相关部门加强安全监管,定期检查。(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3.指导保险公司做好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提升机构风险抵御能力,发挥商业保险经济减负和服务优化作用。规范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价格秩序,相关机构应综合考虑当地消费水平、运营成本和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通过政府网站、机构公示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建立完善服务协议管理和质量监督评价制度。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完善各类补助政策衔接。(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组织实施
34.各地要将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加大投入支持力度。加强多部门工作协作,强化政策集成、资源统筹和信息共享。通过多渠道广泛宣传政策、服务内容和典型案例,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帮扶残疾人的良好氛围。(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