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9月2日18时30分,玉林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241线坡塘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罗某某驾驶江某某所属车辆桂KK1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桂KF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兴业县运载石渣至新桥镇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此趟运输活动收取运费700元。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对道路运输证车辆外形对比发现:桂KF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证上登记的外廓尺寸长8.57米,宽2.55米,高3.55米,当事人擅自在桂KFXXX挂采用插销方式在左右两侧原有栏板基础上加装栏板,加装的栏板尺寸长8.57米、高0.8米,与证照登记的车辆尺寸不符。该改装行为为车主江某某授意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6〕5号)的规定,执法部门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处罚决定。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主要证据】
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卸载单、车辆恢复原状视频截图、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询问照片、称重检测单、授权委托书复制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制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制件、车辆恢复原状照片、行驶证复制件、拆除照片、道路运输证复制件、卸货照片证明。
【相关法律依据】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6〕5号)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设定裁量阶次。本案中,当事人擅自加装挂车栏板,导致车辆实际尺寸与《道路运输证》登记尺寸不符,违法程度认定为情节较轻。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参照裁量基准中情节较轻的规定,本机关在法定幅度内按起点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焦点问题】
经营者确实需要对车辆进行改装。经营者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改装。改装完成后,还需重新进行车辆检测,确保符合安全标准。本案中,江某某桥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擅自在桂KFXXX挂车左右两侧原有栏板基础上以插销方式加装栏板,虽然加装栏板可拆卸,但已改变车辆证照登记的外廓尺寸,属于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验和启示】
改装车辆会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技术状况,进而对道路运输安全构成威胁。在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方面,擅自改装可能破坏车辆原有结构,影响稳定性,增加事故风险;擅自改装可能让经营者获得不正当优势,破坏市场公平;擅自改装后若发生事故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和维护市场秩序要求出发,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要求,不得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任何改装行为都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在改装后重新进行车辆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始终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加大普法宣传广度,严厉查处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