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与警示震慑作用,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玉林市公安局现联合公布1起涉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广西博白县松旺镇某石场
张某某等5人非法处置铝灰(渣)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玉林市博白县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博白县松旺镇某石场存在非法倾倒废物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发现大量不明固体废物被沙泥覆盖。经专业机构对填埋物鉴定,该物质为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重量共计187.14吨。博白县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8日依法将案件移送博白县公安局。
为查清犯罪事实,博白县公安局于2025年5月9日立案侦查。经查,2021年9月,张某某伙同陈某某、周某某等人将其位于博白县双旺镇责任山岭上搭建的厂房内遗留的大量铝灰(渣),连夜运输至约20公里外的博白县松旺镇某石场。利用勾机挖坑,将187.14吨铝灰(渣)倾倒并填埋于矿坑内,表面覆盖沙泥以掩人耳目。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张某某等5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公安机关于2025年8月14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5年12月29日,博白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张某某等5人三年二个月到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6年9月29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上述5人连带赔偿污染清理及鉴定费用共计54万余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刑,形成依法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性。同时,法院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危险废物处置、鉴定评估等费用,坚持刑事打击与民事追偿并重,彰显“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