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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起利用溶洞逃避监管偷排废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6/09/23 1.9k 阅读 103 点赞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溶洞垃圾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专项调查整治工作部署,严厉打击利用溶洞、岩溶裂隙逃避监管偷排废水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与警示震慑作用,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公开发布2起利用溶洞逃避监管偷排废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杨某某利用溶洞排放生产废水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一、基本情况

杨某某在陆川县珊罗镇田龙村旺村队旺村岭经营一家塑料粒加工厂,建有塑料粒加工线1条,加工工艺为废塑料—破碎(水洗)—热熔、拉丝—切粒—产品,主要产生的污染物为清洗废料产生的废水、拉丝热熔时产生的废气。2024年8月开始建设,2024年10月投入生产,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等手续。加工厂南面紧邻石山,山脚处有一溶洞。

二、违法行为

2026年3月31日群众通过抖音平台反映有污水排入陆川县珊罗镇大山村石角岭溶洞,2026年4月1日玉林市陆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发现2026年2月底杨某某通过暗管将生产废水排至山顶坑塘、厂区坑塘和溶洞。

经采样检测,山顶坑塘、厂区坑塘废水污染物总铬、总镉、六价铬监测结果均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溶洞废水污染物总铬、六价铬监测结果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

三、查处情况

杨某某通过暗管将生产废水排至山顶坑塘、厂区坑塘和溶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4月16日陆川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线索移送陆川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2026年4月24日陆川县公安局予以立案侦查。

案例二:广西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溶洞偷排生产废水案

一、基本情况

广西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陆川县珊罗镇田龙村旺村队旺村岭,2023年12月成立,主要经营塑料制品制造和销售,建有塑料粒生产线1条,主要生产工艺为废旧塑料—清洗—破碎—拉丝—成品(塑料粒),主要污染物为废塑料清洗废水、拉丝热熔废气,未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该公司东南面紧邻石山,山脚处有一溶洞。

二、违法行为

2026年3月31日群众通过抖音平台反映有污水排入陆川县珊罗镇大山村石角岭溶洞,2026年4月1日玉林市陆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利用暗管、裂隙将生产废水排入溶洞。

经采样检测,该公司废水排放口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总磷、悬浮物监测结果均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二级标准。

三、查处情况

该公司利用暗管、裂隙向溶洞排放生产废水的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5月25日陆川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2.96万元,2026年6月12日移送陆川县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

上述两起案件线索源于群众抖音平台举报,反映出网络舆情正日益成为环境监督的重要前沿阵地。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常态化舆情巡查与快速响应机制,推动监管模式由被动处置向主动排查转变。下一步,将通过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回头看”,防范“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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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