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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凉山州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19/09/03 1.7w 阅读 383 点赞

相关文件链接: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凉山州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主动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可能带来的就业形势稳定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州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凉府发〔2019〕1号)和文件精神,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33 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报经州政府同意,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国资委、州税务局、州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凉山州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凉人社发30号)。

二、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和程序、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和程序。主要内容有:

(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2018年度净利润亏损或2019年以来连续3个月经营性现金流环比减少或2018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

3.2019年有新签订的订单合同或产品购买意向协议或者以前年度剩余有较大数额订单合同;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相关政策;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5.2018年度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018年末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的百分比没有超过2018年末全州城镇登记失业率2.64%,或者申请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的百分比没有超过当期全州城镇登记失业率;

6.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二)困难企业认定返还程序

困难企业由州县人社部门牵头,会同发改、经信、财政、商务、国资、税务、总工会等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企业提交认定所需材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及裁员等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后,将相关材料报送人社部门。

2.人社部门召集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工作小组会审后,作出具体的认定结论,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认定。

3.人社部门在门户网站对被认定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名单和返还金额进行至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

4.根据公示结果,由人社部门直接返还失业保险费。

(三)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近一年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且缴费满12个月的,可以申请返还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返还资金:1320元(即凉山州2018年底每人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2018年底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6个月。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一次性发放。

三、部门职责分工

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对用工、参保、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等情况进行审核;发改部门负责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省、州产业发展方向的认定;财政、国资、经信、商务部门主要负责对企业资产、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其中财政部门负责规模以上企业,国资部门负责其管理的国有企业,经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并对是否为“僵尸企业”进行认定;商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是否受对外贸易摩擦影响;税务部门负责企业利润、、现金流、所得税核实;总工会负责对企业生产状况、职工放假待岗及生活费发放情、稳岗况进行核实。同时,各部门从本部门掌握的纳入联合惩戒企业进行比对核实。  

四、常见问题说明

1.裁员专指经济性裁员,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裁员率按当期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与上年度末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员工主动离职、合同到期不续签的不属于在裁员范围内。

2.2018年度我州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是1320元。深度贫困县企业均按照1320元的标准进行返还,不再单独计算返还标准。

3.今年已经享受普惠性稳岗补贴返还、并被认定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在核定支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时,扣除已发放普惠性稳岗补贴返还的金额。深贫县企业按照普惠性稳岗补贴实际发放额进行扣除。

4.是否为失信企业,以查询“信用中国(四川)”或“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四川)”为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的,一律不参与认定。

5.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原则在9月集中进行一次审理。企业在9月集中审理期以后提交申请的,审核定认定小组将根据资金返还情况、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申报企业数量等,不定期开展审核工作。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含)提交申请的企业,将不再纳入审核范围。

6.以公司、总公司的名义进行申请的,在计算2018年底职工数的时候,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子公司的职工人数不纳入统计。子公司符合条件的,由子公司在失业保险缴纳地单独申请。

7.为应对基金支付可能存在不足的风险,在困难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政策中明确:当全州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足24 个月以上支付能力时,暂停困难企业认定及资金返还,按规定程序申请省调剂金后再进行认定和拨付。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