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加大对经营困难恢复有望企业稳岗支持力度,2019年我州出台了《凉山州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有效发挥了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文件要求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为助力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发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7号)文件要求对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进行优化。经十一届州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国资委、州总工会、州税务局8部门联合印发了《凉山州2020年度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凉人社发〔2020〕2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经营困难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条件。必须同时符合:
1.2019年1月起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无欠费,无拖欠职工工资福利、农民工工资行为。
2.企业2019年度净利润亏损,或疫情期间连续3个月净利润亏损。
3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相关政策;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4.裁员率同时满足:2019年度裁员率不超过凉山州2019年城镇登记失业率(2.59%);2020年1月1日至申报当日,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其他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19年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3.31%)。
5.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二)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1.州、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
2.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召集州经营困难恢复有望企业认定工作小组进行会审,作出认定结论,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认定。
3.对拟给予稳定岗位资金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在州政府和州人社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对稳岗返还涉及资金超过500万元的企业,需报请州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后再拨付。
(三)认定后稳岗返还标准。1320元(即凉山州2019年底每人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2019年底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6个月。全州统一按照此标准进行计算和发放。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当年享受了普惠性稳岗返还,又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可继续申领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经审核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标准予以补差。
(四)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凉山州经营困难恢复有望企业认定审核表》(见附件)。
2.企业困难情况说明。
3.2019年度净利润亏损的企业,需提供2019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原件,交复印件)。疫情期间连续3个月净利润亏损的企业,应提供同期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交原件,报告中需明确提出结论)。
4.企业营业执照(审原件,交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企业还需提供从业许可证(审原件,收复印件)。
5.2019年度净利润亏损的企业提交尚未履行的较大额订单合同和2020年有新签订的订单合同或意向协议(审原件,交复印件)。
6.企业与工会共同制定的稳定职工队伍详细措施(需企业及企业工会共同盖章)。
7.2019年社保缴费发票(审原件收复印件)。2019年1-12月每月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缴费人数不一致,则认定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企业按照失业保险参保地,将资料交到辖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其他事项
(一)按照企业申请时间先后进行认定和资金返还,当全州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足24 个月支付能力时,立即停止困难企业认定及资金返还,按程序申请省调剂金后再进行认定和拨付。
(二)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或违规使用返还资金的,将全额追回返还资金并归还到失业保险基金,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严格按规定严肃处理。
(三)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四)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相关政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凉山州2020年度失业保险支付经营困难恢复有望企业稳岗实施办法》的通知(凉人社发〔202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