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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十号

2026/10/28 城事通编辑部 9.7k 阅读 200 点赞 查看原文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26年8月31日经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26年9月23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9月29日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等

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8月31日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3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霍童溪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流域内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流域保护应当遵循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河长制”修改为“河湖长制”。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相关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五)将第八条中的“流域生态环境”修改为“流域水生态环境”,删去第三款中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在流域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对水体、山体和山体依附植被的扰动与破坏。”

(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八)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删去第三十六条。

此外,根据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宁德市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条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三都澳海域环境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在三都澳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不得违法向三都澳海域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对不符合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应当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三都澳海域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三都澳海域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等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设施,建立健全相应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多部门联合监督管理制度。

“三都澳海域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有效运行。

“三都澳海域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在船舶拆解前将船舶污染物减至最小量,对拆解产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安全与环境无害化处置,防止污染海域环境。拆解的船舶部件不得入水。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条件具备时,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规划设置三都澳海域陆源污染物深海排污口,实行澳外离岸排放。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入海排污口类别、责任主体,组织生态环境、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对三都澳海域各类入海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三都澳近岸海域、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

(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向三都澳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都澳海域和毗邻三都澳海域的陆域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管理台账,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三都澳海域和毗邻三都澳海域的陆域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监控、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毗邻三都澳海域的陆域内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进入海域。

“禁止在三都澳海域的岸滩弃置、堆放或者处理固体废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删去第三十三条。

(九)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使用泡沫制品、塑料瓶以及其他不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材料建造海水养殖设施的,由负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宁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确保安全的原则。”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护区边界拐点界桩和必要的隔离设施。隔离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行洪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拐点界桩或者隔离设施。”

(五)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三)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八)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九)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原住居民的生活污水应当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依法排放处理达标后的污水。”

(十)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当将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列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在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路线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十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三)删去第八条第三项中的“临时”。

(四)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港口码头、矿山、垃圾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五)将第十六条第二项调整为第三项,第三项调整为第二项,修改为:“(二)车辆采取覆盖、密闭运输等防止物料遗撒的有效措施;”

(六)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港口、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七)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运输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运输等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由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八)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五、宁德市城市内河管理条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内河管理和保护,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发挥城市内河排水、防洪防涝、景观等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七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河(湖)长”修改为“河湖长”。

(三)将第十九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宁德市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条例》《宁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宁德市城市内河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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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