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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政策宣传系列(第四期)|招投标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制定机关需关注的6类风险

2026/10/22 2.5k 阅读 68 点赞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是招标投标领域首部行业性公平竞争审查部门规章,现行有效,针对资格预审、评标方法、定标标准、信用评价、保证金收取等环节,明确了七方面40余项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出台招投标领域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前,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逐项对照以下6类高频风险,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书面审查结论。

  一、替招标人“代选”,挤压自主权

  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资格审查方法或评标方法、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者备选名录等(规则第五条)。

  风险提示:以“规范管理”“推荐名录”为名,将是否使用指定名录、指定工具与考核挂钩,实质上替代了招标人依法自主作出的选择。

  典型表现:为招标人“推荐”代理机构名录并变相强制使用;为招标人指定特定交易工具或电子认证服务。

  二、以“预选库”“资格库”固化特定经营者

  审查标准: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者备选名录(规则第五条第九项);公平竞争审查的底线是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通过设置预选库等方式将竞争范围锁定在少数经营者之内,属于重点纠治的隐性限制。

  风险提示:预选库、资格库如果成为实际上的“准入前提”,开放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就变成了少数人的封闭游戏。

  典型表现:通过入围方式确定少数供应商,再要求下属单位“只能在入围名单中选择”;以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后,又通过排他性授权阻止其他经营者供应同类商品。

  三、以本地分支机构、本地业绩设置准入或加分门槛

  审查标准: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不得要求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在标准招标文件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所有制形式、注册地址等设置差异性得分(规则第六条、第七条)。

  风险提示:这是招标投标领域地方保护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审查时需要穿透“加分项”“资格条件”的表述,看其是否在实质上把竞争范围收缩到本地或者特定经营者。

  典型表现:评分标准中写入“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加5分”,或者将“本省类似项目业绩”作为资格条件、高分项。

  四、定标权旁落或“抽签摇号”定中标

  审查标准: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不得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单位、人员行使,不得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规则第八条)。

  风险提示:出于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考虑,将定标权上收,或者以随机方式替代竞争择优,形式上看似中立,实质上消解了招标投标“竞争择优”的制度功能。

  典型表现:规定以抽签、摇号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以外的单位行使。

  五、信用评价变成地方保护的“隐性壁垒”

  审查标准: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不得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规则第九条)。

  风险提示:信用评价是引导诚信守法的监管工具。一旦将企业在当地的业绩、奖项作为信用加分条件,信用评价就异化为“内外有别”的地方壁垒。

  典型表现:对在本地有业绩的企业给予信用加分;对不同地区经营主体适用不同的信用评分标准。

  六、交易流程中的“到场”“原件”与保证金限制

  审查标准:不得对能够通过告知承诺和事后核验核实真伪的事项,强制投标人在投标环节提供原件;不得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不得限定保证金缴纳形式,不得要求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

  风险提示:这类限制单项看只是程序要求,叠加起来会显著抬高外地经营者和中小企业的参与成本,属于交易环节的隐性壁垒。

  典型表现:必须现场提交原件、法定代表人到场,仅允许现场报名;保证金只能以现金缴纳,不接受银行保函、保险保函。

  自查提示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出台招投标领域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前,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不得出台,防止以“红头文件”之名,把本应开放竞争的机会变成封闭的“小圈子”。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