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农管委,区政府各部门:
《任泽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29日
任泽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工作实施方案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9〕2号)和《邢台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决策部署,促进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家庭配套衔接。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总体思路,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完善、不断提升”的工作原则,逐步建立健全政策标准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照护服务,形成管理规范、质量可靠的照护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基本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积极应对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加强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循序渐进完善照护服务工作监督管理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营造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照护服务氛围。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坚持以家庭照护婴幼儿为主,强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主体责任,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为家庭养育婴幼儿提供技术支持。探索发展普惠性照护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优化服务,科学发展。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积极整合各方资源,开展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和家庭科学育儿宣传,营造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作用,为婴幼儿家庭就近提供个性化服务。
部门联动,综合监管。按照“政府引导、属地监管”的原则,建立卫健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协同的联动管理机制,全面落实登记备案制度,形成综合治理合力。通过制定等级标准和管理规范,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与机制,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等,对照护服务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
(三)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建设不同层次、不同组织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0年底,选择一所幼儿园建设成高标准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打造属于我区特色的示范性机构;引进先进理念和模式,打造一家建设标准化、管理一体化、运营规范化、服务优质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选择一所城区内幼儿园,鼓励其开设托班试点,招生2至3岁幼儿;在城区内选择一个青年职工较多或婴幼儿较多的机构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到2021年,各乡镇(区)应至少建立一所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2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完善。支持指导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的政策机制基本完备、社区照护基础设施初步建成。建设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具体任务
(一)开展多元化照护服务
1.加强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贯彻执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等休假政策。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完善妇幼健康保障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依托亲子课题、家长网校,积极开展婴幼儿生长发育营养健康、心理保健等多方面的早期发展项目,构建覆盖全区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提升家庭科学养育能力水平。(责任单位:人社局、发改局、卫健局、妇联、团区委、工会、各乡镇(区)政府)
2.积极构建婴幼儿照护环境。根据邢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邢卫〔2018〕17号)文件精神,在商业中心、医院、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建立母婴室,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条件。利用互联网及各相关部门信息化平台等手段,广泛开展对婴幼儿抚养人科学育儿知识的传播和宣传教育,为婴幼儿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卫健局、发改局、教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会、妇联、团区委、各乡镇(区)政府)
3.全力推进托育一体化工作。加强照护资源的统筹力度,积极推广托育一体化建设,科学规划幼儿园数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加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政策扶持,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依托妇幼保健服务中心、各医疗卫生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适合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加强对婴幼儿健康、家庭抚养和早期发展的科学指导。(责任单位:教育局、发改局、卫健局、各乡镇(区)政府)
4.深挖社区照护服务资源。整合社区服务中心、儿童之家、幼儿园、学校等公共服务资源,提供免费用房或给予租赁补助,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做到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公共服务资源的功能衔接和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机融入到社区服务体系中。(责任单位:卫健局、教育局、发改局、住建局、计生协、各乡镇(区)政府)
5.支持开展普惠照护服务。对于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政策上的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工业聚集区等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设置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子女提供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发改局、编办、民政局、总工会、各乡镇(区)政府)
6.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化。利用市场化方式,通过政府补贴、财政支持、人才培养等方面政策倾斜,采取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品类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获得相关资质和符合专业标准的法人、自然人,积极兴办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覆盖区域和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卫健局、发改局、人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税务局、各乡镇(区)政府)
(二)标准化推进机构建设和管理
1.做好统筹规划,开展分类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老小区和已建成的新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批建设;支持村居新建或利用闲置公共服务资源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及老旧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积极落实相关政策,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能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总工会、各乡镇(区)政府)
2.做好登记备案,强化监管体制。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区政府统筹协调,相关职能单位及乡镇(区)各司其职。举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属非营利性的,在行政审批或机构编制部门注册登记;属营利性的,在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登记备案,同时登记机构也应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推送有关机构登记信息。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安全管理等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机构服务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责任单位:编办、行政审批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区)政府)
3.建章立制,加强卫生保健。为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大队应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责任单位:卫健局、各乡镇(区)政府)
4.明确责任,抓好安全管理。按照儿童优先原则,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担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主体责任。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消防设施和安保人员,建立日常检查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严厉打击拐卖婴幼儿犯罪行为,保护婴幼儿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责任单位:卫健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区)政府)
(三)专业化打造人才队伍建设
1.充实从业队伍。通过组织和聘请育婴师、退休老教师、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等,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充实壮大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鼓励幼教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充分利用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婴幼儿家庭开展结队帮扶工作。(责任单位:人社局、教育局、卫健局)
2.加强能力提升。做好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评估监测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工作过程的管理。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对托育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保健人员、保安人员等需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定期开展职后培训,提升照护服务水平。加强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待遇保障,引导托育机构保障从业工资待遇,对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依法纳入社保体系。(责任单位:人社局、教育局、卫健局、公安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规范我区照护服务市场。成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管理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开展照护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二)加强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发改、教育、公安、行政审批、民政、财政、各乡镇(区)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三)加强政策支持。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托育服务的,对符合政策规定予以减免的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进行减免。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局、发改局)
(四)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结合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在机构登记备案、执业综合监管、信息统计监测、人员队伍建设、服务全过程监督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责任单位:卫健局、编办、民政局、人社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加强监督管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各自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婴幼儿照护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相关成员单位)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