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非法违规行为,玉林市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规行为。2026年以来,全市共出动工作组4565个、工作人员23489人次,排查企业单位、场所16735家;发现违法违规企业、单位、场所30家,发现问题隐患261项,其中重大事故隐患50项;立案查处17件,其中9起案件在调查中,已处罚罚金30.8万元;行刑衔接,移送公安机关追刑责1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一批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布曝光,以案释法、以案警示。
案例一:某进出口公司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1万元
2025年12月4日,玉林市玉州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提供的线索,对某进出口公司涉嫌危险化学品无证经营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存在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02条裁量阶次A档,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1444.2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玉州区某加油站爆炸危险区使用非防爆设备,被警告并罚款1.3万元
2026年3月20日,玉林市玉州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玉州区某加油站存在爆炸危险区使用非防爆供电设备和出票设备等问题。经查,该加油站存在加油机旁边使用非防爆供电设备及出票设备、员工蔡某未穿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上岗作业、加油机旁边堆放可燃塑料桶、站内2处安全警示标识掉色严重等问题。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关于爆炸危险区域防爆、防静电、可燃物管理和安全警示标识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执法部门出具《责令整改指令书》,给予该加油站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案例三:兴业县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露天违规储油,被罚5万元
2026年5月7日,兴业县政府组织经科、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成品油“打非”联合行动,发现一处非法储存柴油点,现场1个红色储罐储存剩余量约2.5吨,储油罐露天设置,无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相关储罐及设备设施为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所有。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六)项,兴业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兴业县某建材公司露天违规储油,被罚5万元
2026年5月7日,兴业县政府组织经科、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成品油“打非”联合行动,发现一处非法储存柴油点,现场1个红色储罐储存剩余量约0.38吨,储油罐为碳钢油罐且露天设置,无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相关储罐及设备设施为某建材公司所有。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危险物品储存和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及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六)项,兴业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陆川县某加油站多项违规,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2026年3月19日,陆川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陆川县某加油站存在安全隐患问题,3月27日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经查,该加油站存在安全警示标识未按《安全色和警示标志》(GB2894—2025)更新、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2区)摆放纸箱等可燃物、使用非防爆小票打印机、员工向未采取防静电积聚措施的塑料容器加注散装油、允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人员为顾客加油等问题。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1、4.4、6.1.1、6.1.2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陆川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予以警告,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违反操作规程的加油员予以警告,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六:福绵区某材料科技公司未落实危化品“一书一签”,被罚3000元
2026年5月14日,玉林市福绵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福绵区某材料科技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落实“一书一签”规定。其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执法部门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应急科普
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特性。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往往缺乏基本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极易引发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对从业人员和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
无证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经营场所、储存条件、从业人员资质等缺乏保障,产品质量和流向难以追溯,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用场所,并采取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等可靠安全措施。露天储罐、无安全设施储存、超许可储存等行为风险不可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以下统称专用储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储存方式、方法以及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一百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第(六)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
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属非法行为!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取得相关许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超许可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加油站要严格执行作业安全规范,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设备、违规加注散装油。购买危险化学品请选择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单位,切勿向无证经营者购买。市民如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线索,请积极举报。
举报投诉电话:0775-2850768、0775-2336028、1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