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关于注销救护车备案信息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函〔2025〕397号)精神,扎实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规范我市救护车的管理,打击非法“黑救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我市部分救护车注销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核查,下列清单所列车辆分为三类情形。一是部分医疗机构因破产、停业、撤销等原因,已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已停止营业活动,不再具备开展医疗服务的资质条件,其名下原备案救护车已丧失救护车使用主体资格。二是部分正常执业医疗机构名下备案车辆,因车辆被法院查封、判决等原因,已不符合救护车使用标准和条件,不具备继续承担医疗急救、转运服务的条件。三是医疗机构涉嫌伪造公章、提交虚假备案材料,违规取得救护车备案手续,非法办理车辆特种登记入户;部分车辆还存在挂靠出借、外包转租、私自转让救护车资质等情形。
依据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对清单内车辆予以退出救护车备案管理,注销其医疗救护车身份,不再具备急救、医疗转运等服务资质。
一、涉及处置的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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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机动车所有人 |
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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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驻马店中西医结合仁爱医院 |
豫Q9Q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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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驻马店中西医结合仁爱医院 |
豫Q7N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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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驻马店中西医结合仁爱医院 |
豫QV9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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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驻马店中西医结合仁爱医院 |
豫QMB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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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驻马店仁济医院 |
豫QQF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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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驻马店仁济医院 |
豫QDN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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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驻马店惠安医院 |
豫Q89H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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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驻马店惠安医院 |
豫Q62Q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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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驻马店惠安医院 |
豫Q6V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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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驻马店风湿病医院 |
豫QQ8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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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驻马店风湿病医院 |
豫QHF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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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驻马店风湿病医院 |
豫QM6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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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驻马店水屯陈庄医院 |
豫QKL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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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驻马店水屯陈庄医院 |
豫QKH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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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驻马店健安医院 |
豫QXS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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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驻马店健安医院 |
豫QXZ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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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驻马店南钢郊区医院 |
豫QYY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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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驻马店炎黄惠民医院 |
豫QUZ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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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遂平县中医院 |
豫Q12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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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平舆县恒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
豫QUS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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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驻马店市仁济耳鼻喉医院 |
豫Q84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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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驻马店市仁济耳鼻喉医院 |
豫QXB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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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驻马店市仁济耳鼻喉医院 |
豫QUE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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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驻马店市仁济耳鼻喉医院 |
豫QXG720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车辆不再享有救护车特种车辆使用权限。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医疗救援、医疗转运、义诊服务等名义继续使用该批车辆;严禁非法改装车辆外观、加装警灯警报装置,严禁从事任何医疗相关运营活动。
二、办理要求
请上述车辆所属单位或实际使用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主动前往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法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取消救护车特种性质)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同步拆除救护车专用标识、警灯警报器等专用设施。
因车辆被司法查封、判决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按期办理手续的,本次救护车资质注销依然有效,待车辆具备办理条件后须完成车辆后续处置工作。
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驻马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会同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对相关车辆采取业务锁定、强制注销等处置措施。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经济损失由车辆所属单位或实际使用人自行承担。
三、社会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上述车辆开展监督。如发现车辆违规上路、非法开展医疗救援、医疗转运、私用救护车标识警灯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驻马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举报。
咨询、举报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驻马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丁老师,0396-2915545;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张警官,0396-2130965。
特此公告。
驻马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