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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陵水县ls2020-09号用地土地调查和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3/17 1.6w 阅读 299 点赞


                陵府办函〔2021〕17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陵水县ls2020-09号用地土地调查和公告

有关事项的通知


椰林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我县总体规划的安排和项目建设的需要,经县政府同意,现对陵水县ls2020-09号用地进行土地调查和公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土地调查和公告位于椰林镇区域范围内,总面积为4.3284公顷(64.926亩),具体四至范围见勘测定界图(附件1)。该用地在《陵水黎族自治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中的规划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项目用途分类为商服用地,符合我县总体规划,符合国家、海南省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约3.6049公顷(其中耕地约3.142公顷),建设用地约0.7235公顷。土地权属为:椰林镇联丰村委会第一至第十二经济社集体土地约2.5224公顷,县政府国有土地约1.4264公顷,椰林镇安马小学约0.3796公顷,具体各单位地类、面积见权属地类表(附件2)。上述项目涉及占用的约3.142公顷耕地在办理农转用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从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中统筹安排。待椰林镇政府等单位提供相关报批材料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其列入省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报有权限的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二、为做好该项土地调查和公告工作,由椰林镇政府负责实施清点、丈量拟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工作、实施土地补偿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范围内征地业务指导工作,配合做好土地权属、现状调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做好房屋及构筑物征拆业务指导工作。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审核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处罚主体单位负责对涉嫌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土地调查和公告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

三、征收土地补偿测算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执行。

四、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拟《关于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的公告》,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椰林镇政府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履行拟征收土地公告程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和确认程序(协调被征地村、村民小组出具确认意见),并与被征地村组签订补偿协议,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履行拟征收土地确认程序(附件3)、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附件4)和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的证明及材料。

如多数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五、项目用地涉及占用中小学用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拟收地报批前告知、确认程序。

六、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应对拟征收农用地和享受缴费补贴人数等情况进行调查,由椰林镇政府组织村(居)小组填写《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5),经村委会、乡镇政府逐级审核后,椰林镇政府汇总填写《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乡镇调查汇总表》(附件6),并将上述两种表格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附件7),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对其做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其送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该项目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政处罚主体单位应依法对项目进行立案调查,并将查处文书、以及查处到位后的处罚文书、处罚缴款凭证等一并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在土地调查和公告范围内一律禁止抢种青苗和抢建附着物。凡突击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1.陵水县ls2020-09号用地勘测定界图

2.陵水县ls2020-09号用地权属地类表

          3.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的确认意见

          4.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

5.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

6.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乡镇调查汇总表

7.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