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办函〔2025〕30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国道G225乐东至三亚段改扩建
工程“五网合一”示范段(乐东段)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国道G225乐东至三亚段改扩建工程“五网合一”示范段(乐东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道G225乐东至三亚段改扩建工程“五网
合一”示范段(乐东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妥善做好国道G225乐东至三亚段改扩建工程“五网合一”示范段(乐东段)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尖峰镇白沙村委会、白沙村委会第一至四村民小组、红湖村委会第一至四村民小组、黑眉村委会、黑眉村委会第五至八村民小组、岭头村委会、岭头村委会第一、二、四至九村民小组、长安村委会、长安村委会第一至四村民小组;利国镇抱新村委会、抱新村委会第一至十一村民小组、望楼村委会第一至十四村民小组、羊上村委会第一、二村民小组、新联村委会第一至十一村民小组、新民村委会第二至九、十四、十五村民小组、乐三村委会、乐三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乐四村委会、乐四村委会第四、十至十七村民小组、乐一村委会、乐二村委会、新贵村委会第五至十二村民小组、塘丰村委会第二、六、十一、十四村民小组;佛罗镇丹村村委会、丹村村委会第一至四、六至十一、十三至十五、十七村民小组、佛南村委会第一至三村民小组、求雨村委会第一至四村民小组、田头村委会第一至四村民小组、新安村委会、新安村委会第一至四村民小组、青山村委会第二至四、六至九、十一至十三村民小组、长流村委会第一至四村民小组、佛北村委会、佛北村委会第一至七村民小组、新坡村委会第一至八村民小组、长青村委第三、四村民小组;黄流镇多二村委会、佛老村委会第一至十六村民小组、高道村委会第一至三村民小组、怀卷村委会、怀卷村委会第一至十二、十六至十九村民小组、黄西村委会第一至十二村民小组、赖元村委会、赖元村委会第一至六村民小组、铺村村委会、铺村村委会第一至十村民小组、新民村委会、新民村委会第一至五村民小组、新荣村委会、新荣村委会第一至八村民小组、镇远村委会、镇远村委会第一至三村民小组;九所镇九所村委会第一至十二村民小组、十所村委会、十所村委会第一至十八村民小组、中灶村委会第一至二十一村民小组、海坡村委会第二、四、五村民小组、新庄村委会第三至五、十、十二、十三、十五村民小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尖峰镇白沙村委会、白沙村委会第一至四村民小组、红湖村委会第一至四村民小组、黑眉村委会、黑眉村委会第五至八村民小组、岭头村委会、岭头村委会第一、二、四至九村民小组、长安村委会、长安村委会第一至四村民小组;利国镇抱新村委会、抱新村委会第一至十一村民小组、望楼村委会第一至十四村民小组、羊上村委会第一、二村民小组、新联村委会第一至十一村民小组、新民村委会第二至九、十四、十五村民小组、乐三村委会、乐三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乐四村委会、乐四村委会第四、十至十七村民小组、乐一村委会、乐二村委会、新贵村委会第五至十二村民小组、塘丰村委会第二、六、十一、十四村民小组;佛罗镇丹村村委会、丹村村委会第一至四、六至十一、十三至十五、十七村民小组、佛南村委会第一至三村民小组、求雨村委会第一至四村民小组、田头村委会第一至四村民小组、新安村委会、新安村委会第一至四村民小组、青山村委会第二至四、六至九、十一至十三村民小组、长流村委会第一至四村民小组、佛北村委会、佛北村委会第一至七村民小组、新坡村委会第一至八村民小组、长青村委第三、四村民小组;黄流镇多二村委会、佛老村委会第一至十六村民小组、高道村委会第一至三村民小组、怀卷村委会、怀卷村委会第一至十二、十六至十九村民小组、黄西村委会第一至十二村民小组、赖元村委会、赖元村委会第一至六村民小组、铺村村委会、铺村村委会第一至十村民小组、新民村委会、新民村委会第一至五村民小组、新荣村委会、新荣村委会第一至八村民小组、镇远村委会、镇远村委会第一至三村民小组;九所镇九所村委会第一至十二村民小组、十所村委会、十所村委会第一至十八村民小组、中灶村委会第一至二十一村民小组、海坡村委会第二、四、五村民小组、新庄村委会第三至五、十、十二、十三、十五村民小组范围集体所有土地54.3078公顷(折合814.62亩),其中农用地35.1930公顷(含耕地23.5305公顷)、建设用地19.1148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需要用地,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乐东黎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县征地补偿及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征拆办通字〔2021〕1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尖峰镇、利国镇、佛罗镇、黄流镇、九所镇均为75854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298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42874元/亩。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按照《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处,待确定土地权属后,予以补偿。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规〔2023〕1号)的规定执行。
(三)住宅和其他房屋的安置补偿方式
拟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货币补偿等方式重新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关于调整我县征地补偿及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征拆办通字〔2021〕1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的规定执行。
3.宅基地安置。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说明
(一)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者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或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超出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依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处理。
(四)本方案规定不明确的,以县政府制定的补充政策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五)本方案的实施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结束止。
附件:
项目位置影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