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办〔2025〕40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以“严控增量、优化存量、强化监管、保障发展”为原则,建立健全矿业权审批、监管、退出全流程管理机制,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严格矿业权审批管理
(一)严格执行矿业权准入负面清单。严格执行停止审批新设除建筑用砂石土、地热(水)、矿泉水以外采矿权的有关规定。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一级保护林地、城镇开发边界内、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可视范围内新设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
(二)优化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布局。新设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要求。
(三)规范矿业权延续管理。涉及采矿权延续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一级保护林地、城镇开发边界内(地热水、矿泉水矿山除外)、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内的矿山,不得批准采矿权延续,但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2.露天开采矿山采矿权有效期届满时,采矿权到期注销,关闭退出,但符合保障国家战略、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产业政策,可在满足采矿权延续的其他法定条件下,依法办理采矿权延续审批手续。
三、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监管
(一)建立联合监管机制。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执法、应急管理、水务等部门加强联合,每季度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矿山开发、生态修复、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情况。
(二)加强动态巡查。各镇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矿山不打招呼、不定时开展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确保2025年底所有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推进高质量发展。对已有生产矿山,2025年底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原则上依法引导退出;对新建矿山,投产1年后仍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应依法或按约定整改;对矿山建设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有关要求的,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
(二)抓好关停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进一步压实已关闭矿山原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主体责任,以及责任人灭失等历史遗留矿山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推动治理修复任务。严禁以治理工程之名行采矿之实,造成新的生态破坏。严格落实“优先保障安全、突出生态功能、兼顾生态景观”要求,综合运用人工修复和自然恢复等手段,避免违背自然规律进行修复治理造成自然生态的次生破坏。
(三)强化源头管控。严格落实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时编制、同时审查、同时实施的“三同时”制度,提高方案编制要求,严格方案审查,实行方案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健全矿业权退出机制
(一)有序退出小型矿山。对生产规模小、技术落后、资源利用率低的矿山,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其有序退出。
(二)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历史遗留矿山数据库,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制定修复方案,多渠道筹措资金,分步实施生态修复。
(三)建立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对因政策调整需退出的合法矿业权,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六、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一)严厉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结合矿产卫片执法、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及自然资源督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等专项整治工作,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不按开发利用与恢复治理方案开采及治理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以及以项目建设、生态修复、土地整治等工程名义非法采矿等侵占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坚决遏制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强化监管职责,严格落实日常监管、行业监管及动态巡查制度,要建立和完善“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源头防控”的措施,充分发挥各镇“网格员”等优势特点,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真正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强化行业监管,要加强对经批准的生态修复、土地整治等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砂石土资源的监管和处置,有效防范以工程建设之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建立联合监管执法制度,对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持续保持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高压态势。
(三)严肃责任追究。对存在执法不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大案小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勾结违法分子、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一经发现立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政策衔接与解释
本通知内容如与上级部门最新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为准。各单位须严格对照上级最新要求落实工作,确保执行标准统一,有关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