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切实保障收养人、送养人及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黔南州民政局起草的《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征求意见期为2026年3月26日至2026年4月9日,任何单位及个人如有异议,请在期限内向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黔南州民政局儿童福利科,联系电话:0854-8280550或联系邮箱:519163887@qq.com。
后附《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黔南州民政局
2026年3月26日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送养主体
本规程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我州内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二、送养范围
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送养:
(一)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经公安机关将未成年人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未比中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布寻亲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且公安机关查找后仍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可以送养。
(二)丧失父母且无其他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的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踪),且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养。
(三)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9号)和《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90号)精神,儿童被送交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满12个月,公安机关未能查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完善相关手续后,可以送养。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指定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有关规定的,可以送养。
1.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未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或者虽在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但经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送养。
2.送养原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未成年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一年后进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对被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一年后送养的限制: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送养申报
儿童福利机构要把帮助未成年人回归家庭作为重要职责,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抚养的孤弃儿童进行评估筛查、体检,将符合送养条件的未成年人名单按月更新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的县(市)民政部门,通过民政部门官方渠道依规发布送养信息,做到“应送尽送,应送早送”。
(一)评估。儿童福利机构结合未成年人日常体检报告和生长发育等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适合送养意见。
(二)体检。评估后,安排拟送养未成年人至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各项指标符合送养条件的,列入拟送养未成年人名单。
(三)申报。儿童福利机构应将拟送养未成年人有关材料报送机构所在地的县(市)民政部门,由县(市)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相关工作。在收养登记办理期间,儿童福利机构继续做好拟送养未成年人的日常照料、教育、康复等工作。
四、送养材料
儿童福利机构申报送养未成年人,应提交未成年人进入机构的原始记录和在机构期间成长生活材料,包含被送养儿童入院登记表、民政部门接收意见、户口簿、体格检查表、生活照等。送养残疾未成年人的,应提交该未成年人的残疾证明。送养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得本人同意。儿童福利机构在送养前应当将未成年人的身份、健康状况、智力水平、患病及残疾状况等重要事项如实告知收养申请人,不得隐瞒。根据被送养儿童不同身份,还需提交相应材料。
(一)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经相关程序确认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捡拾报案证明以及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等材料。
(二)送养丧失父母且无其他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孤儿。需提交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等材料。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参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福利工作有关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函〔2019〕8号)范本。
(三)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照料通知书、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以及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等材料。
(四)送养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需提交原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判决书、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判决书、原监护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或申请后被人民法院驳回等相关材料。
五、收养流程
(一)需求登记。中国内地公民申请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咨询收养政策,进行收养意愿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符合条件的,进行收养需求轮候登记,建立轮候登记台账,轮候登记有效期为两个年度,期满自然终止,有效期计算方式:自登记之日起至登记次年12月31日止。
(二)登记前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60日查找其生父母。按照《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要求,公告应当刊登在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区)级及以上地方报刊上。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三)能力评估。收养登记机关根据收养申请人收养需求,按照需求轮候登记先后顺序,1名被送养儿童选择3家需求登记家庭进行评估,如需求登记家庭不足3家的,按照实际登记家庭数进行评估。评估前需告知家庭自行承担落选风险,不愿承担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估资格。评估内容按照《贵州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黔民发〔2021〕17号)执行。残疾、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评估不受需求家庭登记数量的限制。
(四)收养培训。收养登记机关应对评估合格且进入融合环节的收养申请人开展收养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收养的效力、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孩子的特点、养育注意事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
(五)融合跟踪。收养培训后,收养登记机关通知收养申请人、儿童福利机构签订《融合期临时抚育照料协议》,融合时间不少于30日。融合期间,对收养申请人和被收养人的融合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六)办理登记。融合期满且融合成功的,收养登记机关通知收养申请人、儿童福利机构办理相关收养登记手续。融合过程中出现违反《融合期临时抚育照料协议》、儿童不接受收养申请人养育、融合不成功等情形,收养登记机关应及时终止收养程序。儿童被依法收养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收养登记证复印件。
(七)开展回访。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征求收养人回访意见,签署《收养后回访协议》。收养评估机构在收养登记满6个月、18个月时各开展一次回访,并于回访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收养后回访报告》,备案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