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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及监督管理一次性告知书

2026/01/28 9.3k 阅读 494 点赞

培训机构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机构,但不得既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又登记为营利性法人。

一、机构名称核准和办理程序

(一)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先到同级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及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后,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到同级民政部门或社会组织行政审批机构办理法人登记。

相关链接: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https://xxgk.mca.gov.cn:8445/gdnps/pc/content.jsp?mtype=1&id=116046

2.《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https://xxgk.mca.gov.cn:8445/gdnps/pc/content.jsp?mtype=1&id=1662004999979997282

(二)申请设立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先到所在地县级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名称自主申报,取得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名称应当符合《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8号)等规定。然后到同级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再到同级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

相关链接: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8号)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11/08/content_5450205.htm

二、提交申请设立材料

文件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5〕2号)

http://rst.hubei.gov.cn/zfxxgk/zc/gfxwj/202501/t20250115_5503645.shtml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标准》的,标准详见(鄂人社发〔2025〕2号)文件附件1,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培训机构,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申请审批表,申请审批表见《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

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38)文件附件1。文件链接如下:http://rst.hubei.gov.cn/zfxxgk/zc/qtzdgkwj/201111/t20111124_705001.shtml

(二)举办者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机构名称预核准文件或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已批准筹设的,不再提交)。

(四)办学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机构首届理(董)事会、监事会或其它决策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六)教学管理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七)校长、教师、财务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八)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九)用作办公、培训的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十)培训设施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十一)建筑和消防安全达标证明材料。

相关链接: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https://xxgk.mca.gov.cn:8445/gdnps/pc/content.jsp?mtype=1&id=11604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2/content_6923395.htm

3.办学内容严格依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具体查询系统:

http://biaozhun.osta.org.cn/

三、行政审批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对举办者提交材料进行核准并审批。准予设立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不同意设立的,向举办者说明理由。

四、民办培训机构日常管理

(一)日常检查: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会同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模式,加强行政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

(二)年检:每年对培训机构进行一次检查评估(简称年检),每年3月底前完成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培训机构应主动接受年检。年检内容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情况、培训教材使用及培训台账建设情况、教师队伍情况、收费及财务管理情况、社会信誉及群众反映情况等。

培训机构无故不接受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登记,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期满仍不合格,取消办学资格。年检的结果要进行公示。

五、相关政策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http://www.moe.gov.cn/jyb_sjzl/sjzl_zcfg/zcfg_jyfl/202204/t20220421_620261.html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http://www.moe.gov.cn/jyb_sjzl/sjzl_zcfg/zcfg_jyxzfg/202110/t20211029_575965.html

(三)《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5〕2号)

http://rst.hubei.gov.cn/zfxxgk/zc/gfxwj/202501/t20250115_5503645.shtml

六、政策咨询电话

人社局就业与职业能力建设科,联系电话:0719-3338831

    

    附件:神农架林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提交资料参考模板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