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职能
(2026年10月发布)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是惠州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生态环境工作的职能部门,正处级建制,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局机关内设15个科室,即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综合科、水生态环境科、海洋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自然生态与土壤保护科、化学品与固体废物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环境监测科技科、执法监督科、执法一科、执法二科、人事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11个,即惠州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参公)、惠州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惠州市生态环境应急与数据中心、惠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惠州市惠城生态环境监测站、惠州市惠阳生态环境监测站、惠州市惠东生态环境监测站、惠州市博罗生态环境监测站、惠州市龙门生态环境监测站、惠州市大亚湾生态环境监测站、惠州市仲恺生态环境监测站;派出机构7个,即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惠阳分局、惠东分局、博罗分局、龙门分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一、机构职能
市生态环境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部署要求和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较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统筹开展全市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工作。落实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参与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意见。组织申报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制定分管的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计划。承担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对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绩效、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和重点流域、海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划,协助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核应急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管理权限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等。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政策。协助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助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参与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及对港澳台的合作交流,组织协调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国家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内设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负责机关和组织指导直属单位预算、决算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协调起草生态环境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责相关法制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责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
(三)综合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环境综合性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市生态环境委员会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本市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区域环保合作工作。
(四)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市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海洋生态环境科。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负责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权限审批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入海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大气环境科。负责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协助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助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七)自然生态与土壤保护科。组织起草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负责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遺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管,拟订相关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八)化学品与固体废物科。负责全市工业企业化学品、固体废物、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固废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工作。组织实施电子废物拆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九)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指导、监督全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的规划、政策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或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负责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十)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及核应急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协助省做好民用核设施事故场外应急准备、响应和辐射环境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核与辐射相关审批及备案工作,承担权限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的审批和备案工作以及权限内电磁辐射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
(十一)环境监测科技科。统筹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应急监测和预警监测等,指导监督县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与信息网。编制和发布生态环境质量信息。监督管理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指导监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生态环境科技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二)执法监督科。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制度、措施,承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稽查和考核评价。负责协调组织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
(十三)执法一科。统筹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承担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等工作。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组织全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及包容审慎监管有关工作。协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统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协助税务部门开展环保税有关工作。
(十四)执法二科。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应急和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执法检查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协调处置生态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统筹全市生态环境信访、维稳工作,协调及督办生态环境信访投诉,处理跨区域、重大环境信访维稳事件、污染事故和矛盾纠纷。
(十五)人事科(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指导、组织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权限内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三、直属事业单位
(一)惠州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负责拟订本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划和管理制度;负责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及组织现场考核工作;协助处置突发性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工作;指导各县(区)环保部门开展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协助办理人大、政协关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议案和提案。
(二)惠州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加挂“惠州市生态环境宣教中心”牌子,承担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油气回收治理等事务性工作;承担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事务性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生态环境舆情收集、分析和应对工作;协助开展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惠州市生态环境应急与数据中心。承担生态环境应急事务性工作;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汇总、整理、分析及研判工作;协助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四)惠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本地环境保护政研究、环保技术规范编制或修编等;负责公益环保科研、环境规划、重大项目和决策的环保论证;负责建设项目和规划的环影评价文件、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等的技术评审;负责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现场评估、验收审核工作;开展大气、水、土壤环境治理技术咨询服务;协助开展环保技术引进、研发与推广应用及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考核。
(五)县(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区域内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负责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有关指标的监测;负责县(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组织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配合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街道三新北路31号(惠州市市民服务中心7号楼);
联系电话:0752-2167815;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08:30--12:00,14:00--17:30;
办公传真:0752-2102599;
邮政编码:51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