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第五届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10月10日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更好满足职工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贵阳贵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内(以下简称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提取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库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共部位维修、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
(七)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 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十一)出境定居的;
(十二)国家和本行政区域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至(七)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为保证提取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能正常缴存,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壹佰元的余额。
依照前款第(八)至(十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七条 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可申请办理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外,不得办理其他情形提取业务。
职工本人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至(十一)项情形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情形,且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12个月内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至(六)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地址应在本行政区域。
第十条 房屋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若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份额计算;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房屋共有人为父母、配偶、子女关系的,可共享提取额度。
第三章 提取时间、频次及额度
第十一条 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还贷期间,可按月或者按年提取本人及配偶、共同购房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所有提取人每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采取按年提取的,每次提取应间隔12个月(含)以上。
职工婚前购买自住住房,配偶非共同购房人,配偶申请提前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非委托按月提取),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建房款。同时,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并应当在下列时间内提出申请:
(一)购买本行政区域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当在购房合同签订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
购买非本行政区域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当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6个月后18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的,应当在购房合同签订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按照住建部门要求应当进行购房合同备案的,应当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购买二手住房、拍卖住房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6个月后18个月内提出申请;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签订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补交土地收益金、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当在相关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
以按揭方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在申请住房贷款前提出申请,住房贷款已经发放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提取。
第十三条 装修自住住房的,职工自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6个月后5年内提出申请。职工家庭有多套住房的,只能就其中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职工家庭有多套住房,每年只能就其中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每次提取应间隔12个月(含)以上。提取额度不超过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老旧小区改造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住房个人实际直接出资金额,应当在支付个人建设分摊费用后18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即可提取,封存原因须为离职封存。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方可提取,封存原因须为离职封存。
第十七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行政区域无自有住房且租住住房的,在租赁住房期间,可按月或者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相关规定。按年提取的,每次提取应间隔12个月(含)以上。
第四章 提取程序和审核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信息、材料(具体规定及所需材料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并对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市公积金中心进行书面承诺,授权同意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申请信息、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因向异地公积金中心、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之内。
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因调查核实需要,可要求职工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材料,职工应如实提供补充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 职工拒不配合调查核实或妨碍调查核实工作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中止提取审核。
第二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原则上应由本人申请提取,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通过贵阳公积金线上渠道授权委托他人或者公证委托他人申请提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一)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户籍关系、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二)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三)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虚构住房装修事实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四)利用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五)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记载其失信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诱导、协助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装饰装修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涉嫌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协助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申请提取。
第二十八条 省直住房公积金按照“同城同政策”原则一并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贵州省境内相关铁路单位的职工申请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房屋地址限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所在地;申请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所在地无自有自住住房。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提取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市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措施,并根据业务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业务申请条件、办理渠道,优化业务流程及所需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2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4〕4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