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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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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文体和旅游局、财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宁德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强化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德市木拱廊桥保护管理条例》和《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近3年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特修订《宁德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宁德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德市木拱廊桥保护管理条例》和《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德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要求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宁德市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保护修缮、保养维护、抢救性保护、数字化保护、安全隐患整改、宣传推广和培训活动等。补助范围如下:

  (一)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相关规划、保护方案的编制、评估和审核。

  (二)文物数字化保护利用、保护维修、安防工程、消防工程、电器线路改造、防雷设施建设及设备设施更新和周边环境整治;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发掘、数字化保护利用。

  (三)文物调查、考古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修复与展示及报告出版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需要开发保护和传承发展的项目。

  (四)文化遗产(标本)征集、文物鉴定、藏品管理。

  (五)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纪念馆、艺术馆馆藏藏品的科技数字化保护、保管保存条件和设施的改善。

  (六)文化遗产宣传推广,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纪念馆、艺术馆举办的宣传教育和重要展览展示展演活动。

  (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关的专家咨询服务、重大调研补助、项目集中评审、项目库建设、资料整理、报告编印以及经批准的文献出版等费用。

  (八)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管理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学习培训。

  (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相关重点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以下省略)、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文化和旅游局的职责

  1.会同市财政局完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根据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需要,商市财政局确定资金分配方式。

  3.按预算管理的要求,履行支出主体责任,细化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

  4.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提出项目与资金安排意见。

  5.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跟踪和督查项目进展情况,实施预算绩效评价。

  6.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管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财政局的职责

  1.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2.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配合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协助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分配意见。

  4.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审核预算绩效目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对预算绩效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5.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6.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文旅(文物,以下省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县级文旅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实地考察等工作,负责审核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要求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国库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负责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配合当地文旅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规范使用并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三)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文旅等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配合文旅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自评价。

  (五)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向县(市、区)文旅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申请,经县(市、区)文旅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文向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推荐申报,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项目概况、项目实施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往采取的措施、项目预算、申请资金补助额度等)。

  2.宁德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申请表。

  3.县级文旅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禁止多头申报。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勘查,对重大项目也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绩效目标,共同研究资金分配方案,核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按年度预算要求时间提前下达。

  (四)县财政部门、文旅主管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文旅主管部门指导开展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县(市、区)文旅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联文上报市文旅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项目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专项研究成果(含著作、论文、研究报告、总结、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宁德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资金”和项目编号。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市文化和旅游局应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检查,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绩效评价和审核、审计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充抵单位的正常事业经费、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等开支。

  第十五条 当年未完成项目,年终经费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应如数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可以转入本地区其他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项目使用。

  第十六条 从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实施的项目,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有权注销该项目并收回资金调整用于其他文化遗存保护利用项目。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资金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木资金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原管理办法作废。

附件

宁德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申请项目名称

 

所在县(市、区)

 

申请金额

 

资金使用年度

 

申请单位(或博物馆)名称、地址

 

级别

 

文化遗产单位

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保护单位现状(或征集文化遗产情况)

 

专项资金申请理由

 

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年度目标及预期效益

 

文化遗产工作

主管部门意见

 

县(市、区)文旅(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县(市、区)财政局意见

 

市文旅(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备   注

本表格按项目填列,一个项目一张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