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果,严厉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散煤销售违法线索,根据《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散煤销售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在禁燃区、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区域,通过固定销售、流动销售、游击兜售、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方式违法销售散煤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热线、国家市场监管局12315平台、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传真、材料邮寄、来访等渠道,举报散煤销售违法行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受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三、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后,按查获散煤数量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查获散煤5(含)吨以下,奖励500元;
(二)查获散煤5吨至10吨(含)以下,奖励1000元;
(三)查获散煤10吨至15吨(含)以下,奖励1500元;
(四)查获散煤15吨至20吨(含)以下,奖励2000元;
(五)查获散煤20吨至30吨(含)以下,奖励3000元;
(六)查获散煤30吨至40吨(含)以下,奖励4000元;
(七)查获散煤数量较大(40吨以上),奖励5000元。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按上述标准2倍奖励。案情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一事一议”确定奖励金额。
四、奖励条件
应有明确被举报对象、具体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经查处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一线索奖励第一举报人;共同举报按一人奖励,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五、不予奖励情形
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人员、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散煤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举报自身等;无法确定违法主体、已被曝光、已奖过、同一事项已举报等情形。
六、领奖方式
符合条件者,受理部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应在被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可现场领取或银行转账。逾期无正当理由视为放弃。对金额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七、保密与责任
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举报人须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诬告陷害、敲诈勒索;骗取奖励的,取消资格、收回奖金并依法追责。
特此通告。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