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效,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4〕116号)及《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管发〔202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拟替代原《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湛财资〔2019〕82号)。
此外,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我局对《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现同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6年9月23日至2026年10月13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公众可通过信函邮寄(湛江市赤坎区康顺路48号,湛江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收,邮编:524043)提出意见、建议。联系电话/传真:0759-3220738。
三、公平竞争审查初步结论
经初步审查,《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中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条款,未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生产经营行为等审查标准的情形,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具体审查情况详见附件2。
四、其他说明
公众在提交意见时,如对公平竞争影响有具体意见,请在意见中一并说明,以便我局在后续审查中充分考虑。
附件1: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doc
附件2:公平竞争审查表(盖章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