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规〔2019〕2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调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乐东黎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规定(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51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包括三种情形:
(一)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交流;
(二)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交流到事业单位;
(三)事业单位从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调入管理人才、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调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人岗相适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坚持德才素质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从严掌握,择优选用。
第四条按编调配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岗位设置总量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第四章管理权限
第五条县人社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一)县内调动
1.县直部门内部事业单位间人员的平行调动(全额调往全额、差额调往差额、自筹调往自筹),由其主管部门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报县人社局、县委编办备案。
(1)教育系统:县教育部门在编制部门下达的中小学校编制总量内,在不突破学校现有编制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的前提下,负责组织实施县域内的中小学教师交流调配工作,报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及时办理实名制人员编制更新和工资、社会保险等手续。
(2)医疗系统:县卫健部门在编制部门下达的县、乡两级医疗机构编制总量内,在不突破医院现有编制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的前提下,负责组织实施县域内的县、乡两级医疗机构人员的交流调配工作,报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及时办理实名制人员编制更新和工资、社会保险等手续。
2.跨行业或不同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调动由县人社部门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3.由自筹、差额事业单位调往全额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由县人社部门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4.从机关、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调入事业单位的,由县人社部门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跨县调动
1.由外县调入我县事业单位的,由县人社部门报县政府同意后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2.县内事业单位人员调出的,由调入地组织人事部门商县人社部门办理。
第五章调动原因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社部门统筹进行调动:
(一)改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
(二)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三)调整不适应现职岗位工作的人员;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人员调整的。
第六章调动条件
第七条调动人员除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拟调动岗位所需相关资格条件及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条件。
从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调入事业单位的管理人才、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第八条 从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调入事业单位的管理人才须聘任在管理六级及以上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及相当的任职资历。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在调入前还应分别具有11年、10年、6年、3年及以上的相关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从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调入县属事业单位的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应具有相应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调入乡镇事业单位的,应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办结调动手续后5年内不得调出。
第十条从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调入县属事业单位的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资格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一)因违法违纪正被立案调查的;
(二)未满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
(三)新录用(聘用)试用期、任职试用期未满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符合调动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县人社部门)应严格控制县内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调动。除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外,一般不得从县外调入工勤人员。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须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先向县机构编制部门申请核定用编空岗情况。
第七章调动与审批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的办理,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调动岗位及条件,调入单位或人社部门提出调动人员;
(二)调入单位或人社部门商调;
(三)相应部门复函;
(四)人社部门组织考察;
(五)人社部门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调动人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开具调动通知;
(八)转递调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人员调出的办理,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复函;
(二)配合考察;
(三)转递调动人员人事档案:
(四)办理销编手续。
第十六条调入单位凭有关调动材料办理工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岗位聘用等手续。
第八章纪律与处分
第十七条调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调入、调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县人社部门须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出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不得在人员调动期间突击提拔、晋升岗位等级等;
(三)调动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如实报告有关事项及提供材料,不得违反调动纪律,伪造或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相关情况等。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调动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办理的宣布无效并予以清退,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