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2019-140003
乐府〔2018〕50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海南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琼发改投资〔2017〕184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乐东黎族自治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乐东黎族自治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县本级一般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对于由县本级财政兜底或财政补贴的银行贷款项目和利用国债资金或其它资金需地方财力配套资金的项目管理适用本规定。
国家、省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省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
(一)市政、环卫、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通信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四)高效农业、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等我县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发展配套服务领域项目;
(五)政府确定需要的其他领域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对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政府经营性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二)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四项基本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建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的政府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应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相衔接。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是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管理。县监察、财政、住建、国土、审计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规划等,由政府有关部门动态地提出拟建项目,县发改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项目进行筛选,由县财政局根据规定安排前期工作启动经费,待项目完成可研批复后纳入项目储备库,由项目提出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原则上,未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初步设计和概算获批准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条件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符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项目资金已落实;项目建设主体明确;符合国家、省、县规定的其他条件。
项目立项报批提供的材料:(1)申请项目立项的报告文件;(2)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建议书文本(项目建议书可由项目单位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内容及要求);(3)国家、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县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批准其项目立项。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配置草案的项目,或县人民政府通过的旅游(含美丽乡村、百镇千村)、农业和扶贫项目一律视同立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
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即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等),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广泛征求项目相关利益方与社会公众的意见,并报县政府应急维稳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立项批复文件同时向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林业、水务、科工信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林地审批、节能评估和审查、水土保持及地质灾害评估等手续。
第八条 总投资小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和概算,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通过有资质的机构图审并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编制预算。工程预算经财政部门评审后作为项目投资和招投标最高控制价的依据。
总投资大于1000万元小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直接进入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编制和审批。
总投资大于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根据项目立项批复进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研究,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必须报县发改部门审批。由项目审批部门通过招标采购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评估评审,财政部门每年在项目审批部门预算中安排经费予以保障,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项目估算、概算中不再包含评估评审费用。重大项目的建设方案需报县政府审查确定。需要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发改部门按权限上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提供的材料:(1)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选址意见;(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6)国家、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报批时应提供的材料:(1)申请报告;(2)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文本;(3)资金落实证明文件;(4)国家、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简化、优化审批程序和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列入经审批的省及县“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专项建设规划和政府投资滚动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一律视同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林地审批、用海审批、节能评估、压矿评估、地灾评估、水土保持等手续; 但在县城或镇村规划区内建设的、在原址或原路上建设的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和砍伐林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立项后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报批手续都可省略。
重点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制度,按《乐东黎族自治县重点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执行。对要求实行并联审批的项目,一般采取联审会议形式,由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召集项目前期相关审批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作出联审会议纪要。各相关审批部门必须根据联审会议纪要,主动、积极支持和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前期报批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和概算超过投资估算(除征地拆迁费)10%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项目概算作为编制施工图及预算和安排投资计划的依据。项目概算经审批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确需调整和增加概算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建设单位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图和编制工程预算,并通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图审,工程预算要按规定报县财政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符合下列规定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四)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五)第(一)项至第(四)项范围外的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公开招投标,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邀议标程序确定承建和监理单位。
招投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工程项目应进行招标事项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工程招标事项原则上在可研批复时一并核准。对直接进入初步设计和概算的项目,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时一并核准招标事项。
县发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的材料:(1)项目招标方案、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书或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2)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3)申请邀请招标、不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项目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标后备案制,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职责,做好标后备案管理工作。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执行国家、省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招标人对招投标活动负主要责任,招标后将项目汇总资料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有关招投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标后备案管理、受理投诉和调查处理,并每季度向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各行业招投标有关情况,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招投标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于下一年度计划开始前由县发改部门编制完毕。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要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完成后,由县发改部门报县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县发改部门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下达投资建设计划。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县发改部门应当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审查批准。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需对已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县发改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拟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但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项目的概算总投资。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三条项目入库申报及确认采取集中申报和补充追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集中申报。每年9月份,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计划,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申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统筹汇总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研究批准,列入项目储备库。
(二)补充追加。非集中申报期间,相关部门上报的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及审批权限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可补充列入。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县发改部门应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4〕55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后,施工、监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保函。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建设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
县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下达投资计划等有关文件,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县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县财政部门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规定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拨付具体办法按照《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乐办发〔2018〕29号)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工程结算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审计部门对县政府批复的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实施审计,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县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一切资料,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应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严格按照《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乐府〔2018〕25号)执行。
原则上,投资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工程量清单包干的方式签订合同,项目竣工经业主单位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按包干价结算。具体按照《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乐办发〔2018〕29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建设单位应于竣工决算审计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后30日内,建设单位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县项目审批部门要履行项目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信息系统,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推进全过程跟踪监督,实施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项目稽察活动,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行为。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设计内容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等文件。
第三十三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和监理等行业的行政监管,对本行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对围标、转包工程等不依法、依规或不按有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及时移送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
第三十六条县监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和处置相关职能部门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对经调查核实构成违纪的,严格依照规定予以问责。
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县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海南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琼发改投资〔2017〕1845号)执行。
(一)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及程序受理、核定或调整概算的;
(三)对政府投资项目不按要求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公开违法行为信息的;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海南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琼发改投资〔2017〕1845号)执行。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地点或改变设计方案、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造成超批准概算的;
(四)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完成的;
(五)对建设资金管理不善,低中高结、侵占挪用,造成政府资金流失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勘察、设计、评估评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项目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具体依据《海南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琼发改投资〔2017〕1845号)执行。
(一)提供服务或生产活动时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的服务或生产活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审批文件,影响项目推进的;
(三)因其过错造成项目投资超批准概算的;
(四)因其过错造成工期延误的;
(五)因其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2015年6月11日印发的《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乐府〔2015〕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