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明珠矿业有限公司等15户企业:
我局于2026年10月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2026年8月24日,我局通过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了《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告知上述市场主体我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上述市场主体的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市场主体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酒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营商环境建设科
联系电话:0937-2614501
附件:1.
拟吊销企业基本信息表(15户)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