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程序,健全社会团体退出机制,推动优化社会团体结构布局,天津市民政局根据国务院在2026年3月最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今年全年开展的关于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有关部署要求,结合天津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民政局 中共天津市委社会工作部关于优化市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下称《通知》)。
一、政策依据
文件的政策依据为《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现行政策法规。
二、主要内容
《通知》文件共分九部分内容:(一)明确了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二)规范了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的一般工作程序;(三)针对社会团体表决注销程序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清算工作无法开展等特殊情形提出处置方案;(四)针对行业协会商会合并与退出情形,尤其是难以自主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提出具体操作程序;(五)针对社会团体被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或撤销登记后拒不履行注销义务的情形,提出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的处置路径;(六)针对社会团体不履行清算义务情况,提出强制清算解决路径;(七)补充其他特殊情形的办理程序;(八)提出不予办理的情形;(九)提出了异议处置与责任追究。
三、文件亮点
(一)依据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通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权责。《通知》在第四节中明确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有权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合并或终止,并制定合并或终止方案;《通知》在第二节第二款中明确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清算工作,行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并在第四节第三款中明确社会团体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清算。依据条例新政,本部门在《通知》文件相关工作环节,对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权限、办理程序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确保注销登记工作合法依规、稳妥有序、风险可控。
(二)《通知》文件的制定为行业协会商会合理有序退出开辟了新的路径。依据条例新政,行业协会商会的终止,除行业协会商会自身需求和登记管理机关下达行政处罚两种路径外,增加了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提出终止这一新的退出机制,此项举措将推动我市社会团体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但新退出机制的顺利开展,尚需两项关键工作的保障:一是提出终止要求的部门必须研判确定其符合终止的法定情形。二是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前,必须开展清算工作。
(三)对行业协会商会终止、合并,难以自主办理注销的情形,本部门在充分研究政策法规、吸收各省市先进经验和研判我市工作实际的基础上,《通知》提出了相对科学可行的办理方式。从情形认定、制定方案、会同审核、送达告知、清算实施、办理注销等环节明确了工作程序和责任主体。
(四)《通知》对社会团体被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撤销登记后,长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提出了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