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种植企业(户)、果蔬收购商、运输商、冷库经营者、销售商、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深刻汲取“泡药杨梅”“甲醛白菜”“染色莴笋”事件教训,严厉打击果蔬种植、收购、分拣、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果蔬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闭环监管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农药管理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一)果蔬种植主体(含种植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等):
1.严禁采购、储存、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在果蔬上使用的农药。
2.严禁在蔬菜、瓜果、菌类生产中施用剧毒、高毒农药,严禁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卫生害虫防治。
3.严格落实限用农药管控要求,限用农药仅限在规定作物、防治对象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超剂量、超频次施用。
4.严格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制度。必须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规范施药,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未达到安全间隔期的果蔬,一律不得采收、上市销售。
5.全面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建立规范的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如实记载农药名称、使用时间、用量、防治对象、安全间隔期等信息,做到生产记录可追溯。上市果蔬应当随货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不达标产品坚决不得上市流通。
(二)农药经营主体:
1.必须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建立健全农药进货查验、销售台账。
2.严禁向果蔬种植者销售禁用农药。
3.销售限用农药必须严格执行实名购买登记制度,完整记录购买人信息、购买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主动开展安全用药指导,不得虚假宣传药效,不得诱导、教唆种植户违规用药。
二、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果蔬种植生产、收购、分拣加工、仓储、运输、批发销售主体:
1.严禁在果蔬采收、分拣、清洗、浸泡、熏蒸、保鲜、仓储、运输、销售等环节,使用甲醛、工业硫磺、工业漂白粉、工业色素、工业防腐剂等非食用物质对果蔬进行漂白、染色、防腐、保鲜、增重、改善外观等处理。
2.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无产品标签、无检验报告的不明药剂处理果蔬。不得以保鲜、防烂为借口,使用甲醛等有毒非食用物质浸泡、喷淋蔬菜。
3.严禁在生产经营全过程使用国家禁用农业投入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严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1.果蔬清洗、保鲜、初加工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
2.凡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未批准可用于新鲜果蔬(生鲜原果、鲜菜)的食品添加剂,不得违规使用。
3.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确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果蔬加工产品,应当依据GB 2760-2024规定的食品分类,严格限定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并落实专器称量、专账记录等管理要求。
4.严禁使用食品添加剂掩盖果蔬腐烂变质、病虫害、农残超标等质量缺陷,伪造果蔬新鲜外观。严禁对新鲜果蔬违规开展防腐、保鲜、染色、增甜、护色、漂白处理。
5.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使用者应当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建立采购、使用台账,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四、压实质量安全责任
1.种植环节主体:科学管控病虫害,规范投入品使用,完善生产记录,落实自检或委托检测,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把好源头出产关口,杜绝不合格果蔬流入收购环节。
2.收购、贩运、仓储主体: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核验产地信息、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严禁收购、承运、储存农残超标、存在非法添加问题的果蔬;建立购销台账,留存相关凭证,发现问题产品及时上报监管部门。重点警惕收购保鲜环节非法浸泡、熏蒸、染色等行为。果蔬保鲜仓储企业要规范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及农业投入品管理,建立药剂使用台账,严防非法添加行为。
3.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果蔬销售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商经营主体:农批市场、农贸市场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开展入场产品抽检筛查,对不合格果蔬及时下架、退市、无害化处置;商超、生鲜门店、果蔬销售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留存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材料,严禁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无合格证明、农残超标、非法添加的果蔬产品,严禁在果蔬销售、贮存、加工使用环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线上销售果蔬的经营者同样履行上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4.果蔬初加工主体:建立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设置专用存放区域,专人管理、准确计量使用,留存添加剂采购与使用记录,定期开展产品质量自检自查。
五、严格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者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拘留。
(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或者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在食用农产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拘留。
(六)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时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直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八)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履行查验义务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
(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
六、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欢迎广大群众、行业从业者积极举报果蔬种植、收购、保鲜、销售等环节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对举报线索依法核查处理,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对查实的举报按规定落实奖励。
举报电话:市农业农村局0937-2669722;市市场监管局12315、0937-2653120;市公安局110、0937-5926099;市交通运输局12328。
特此通告。
附件:1.禁限用农药名录
2.禁止在新鲜蔬菜、新鲜水果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名录
酒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酒泉市农业农村局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酒泉市公安局
酒泉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0月15日
附件1
禁限用农药名录
一、禁止使用的农药(60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氯丹、灭蚁灵、六氯苯、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杀扑磷、2,4-滴丁酯、百草枯、三氯杀螨醇;硫丹、林丹、氟虫胺、五氯酚钠、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
二、限制使用的农药(20种)及禁止使用范围
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
毒死蜱、三唑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丁酰肼(比久):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氰戊菊酯:禁止在茶树上使用。
氟虫腈: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
氟苯虫酰胺: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溴甲烷:仅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
磷化铝:仅限用于防治储粮害虫,不直接施用于农作物。
氯化苦:仅限用于土壤熏蒸,不直接施用于农作物。
C型肉毒梭菌毒素、敌鼠钠盐、D型肉毒梭菌毒素、氟鼠灵、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仅作为杀鼠产品使用,不直接施用于农作物。
附件2
禁止在新鲜蔬菜、新鲜水果中添加非食用
物质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名录
一、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禁止添加甲醛、工业硫磺、苏丹红、罗丹明B(玫瑰红B)、硼酸、硼砂、吊白块等。次氯酸钠工业消毒液、各类工业清洗剂,同样不允许浸泡清洗新鲜果蔬。
二、禁止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一)甜味剂
禁止使用所有人工合成甜味剂,如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糖精钠、阿斯巴甜、安赛蜜(乙酰磺胺酸钾)、纽甜、甜菊糖苷等。
(二)防腐剂
禁止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纳他霉素、双乙酸钠等。
(三)着色剂
禁止使用任何人工合成着色剂,如柠檬黄、亮蓝(二者复配俗称“果绿”)、苋菜红、胭脂红、赤藓红、日落黄、诱惑红、亮蓝等。
(四)食品用香料、香精
禁止使用所有食品用香料、香精,如:草莓香精、玉米香精等。
(五)漂白剂、抗氧化剂
禁止添加任何漂白剂、抗氧化剂,如:焦亚硫酸钠、二丁基羟基甲苯等。注意:二氧化硫及亚硫酸盐(包括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焦亚硫酸钠、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低亚硫酸钠)仅允许“经表面处理的鲜水果”有限残留(不大于0.05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