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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重新报批)生态...

2026/10/29 城事通编辑部 1.7w 阅读 262 点赞 查看原文

【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粤环审〔2026〕212号
项目名称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重新报批)            
许可类别普通              
许可内容同意按照项目环评文件内容实施            
许可证书名称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许可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12440000737590121J




法定代表人姓名孙剑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许可决定日期2026年10月22日            
许可有效期自2026年10月22日            
许可有效期至长期            
许可机关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当前状态有效              
备注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你单位报批的《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为2510224-HP26004)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位于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838号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的原核技术应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于2012年9月6日获得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查批准(批准文号:粤环审〔2012〕434号),本项目对其中部分已基本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辐射工作区域进行改扩建,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粤环审〔2012〕434号)内容为:在医院PET中心增加使用1台PET-CT和1台Micro PET-CT分别用于核医学诊疗和医学实验,配套3枚Ⅴ类放射源锗-68用于PET-CT设备校准,配套1枚Ⅴ类放射源锗-68和2枚放射源钠-22用于Micro PET-CT设备校准。在核医学科新增放射性核素锝-99m开展核素显像,新增放射性核素碘-131开展核素诊疗,减少原许可的放射性核素氟-18、碳-11、氮-13使用量,改扩建后仍属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除了位于核医学科三层的放射性核素碘-131诊疗项目基本建成但因辐射防护材料荷载问题未投入使用以外,其余项目均已建成并申领辐射安全许可投入使用。

  (二)本项目将原批复位于核医学科三层的放射性核素碘-131诊疗项目辐射工作场所改造为小动物PET/CT实验室,作为独立的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主要内容为:设置1间小动物PET/CT机房及辅助功能用房,在该机房内新增安装使用1台小动物PET/CT,该设备属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核素氟-18开展小动物PET/CT设备校准。新增使用非密封放射性核素氟-18、镓-68、锆-89、铜-64、碘-124和铅-203开展PET/CT显像诊断;新增使用非密封放射性核素铅-212、铽-161和锕-225开展核素治疗实验。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25〕313号),该项目变动属于重大变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以及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内容以及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流程和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辐射安全责任,确保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0.1毫希沃特/年。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六、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0月22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政务服务窗口,邮编:510630
联系电话:020-87531393
传  真:020-87531400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务公开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