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文化旅游市场突出问题,黔南州文化旅游行政执法部门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加大整治力度,并对部分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从中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刘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刘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2025年7月组织游客开展7月22日贵阳双花一日游、7月24日贵阳摘李子一日游和7月25日大河一日游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11月,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刘某某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于2026年3月执行完毕。
案例二:贵州某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部分事项案
贵州某旅行社于2025年6月、2025年7月与旅游者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未载明旅行社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等信息。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六)(七)项的规定。2025年11月,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贵州某旅行社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该案于2025年12月执行完毕。
案例三:龙里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5年11月5日,龙里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举报内容为:龙里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8日组织多名客人前往某县某景区旅游,并收取每人100元费用。经龙里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查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于2025年10月18日通过公司会员为基础,互相宣传发布旅游产品宣传信息,招徕游客,接受90名游客的报名,获得经济利益2520元。罗某为游客联系旅游车辆、购买景区门票、安排餐饮,并陪同90名游客和公司6名员工完成2025年10月18日“某景区一日游”的旅游活动。该旅游业务由罗某一人实施,无其他人员参与或辅助其实施。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龙里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伍佰贰拾元整(¥2520.00);2.对当事人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3.对罗某罚款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都匀市某娱乐会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且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案
都匀市某娱乐会所于2025年1月10日因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且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一事受到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仍然于2025年12月实施上述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6年3月,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九)项、《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74项的规定,对都匀市某会所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捌拾捌元整(¥1688元);3.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4.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经营者杨某自被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歌舞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处罚。案例五:三都县某电玩公司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案
三都县某电玩公司通过改装装置,将原有的投币消费方式改为刷卡消费方式,与游戏设备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网站公布的备案机型信息不一致,该公司改装装置后,未重新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内容审核备案申请,并对外营业。该公司在三都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拒不拆除违法设备,主观恶意明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该行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6年3月,三都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1.警告;2.罚款柒仟元整(¥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三都县某会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案
未成年人吴某某于2026年2月1日22时51分41秒进入三都县某娱乐会所,后进入该经营场所999包房,2026年2月2日0时22分被检查组带离999包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3月,三都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捌拾捌元整(¥388.00元);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独山县某副食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
2025年10月20日,独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独山县某副食店进行例行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发现该副食店货架摆放《图画捉迷藏》《隐藏的图画》等18册出版物进行销售。该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有《营业执照》,经调查该副食店未取得新闻出版部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11月,独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独山县某副食店作出:1.没收出版物18册;2.罚款人民币陆拾元(¥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贵定县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贵定县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自2025年7月以来,在该公司的线下经营场所内发行著作权人出版发行的《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牛津初阶英汉双解词典》(第5版)等4类书籍,至2025年11月12日贵定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检查时,该公司经营场所内仍然有上述书籍合计38册。经鉴定部门鉴定为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的非法出版物;经上述书籍出版单位认定为盗版书。同时,该公司销售盗版书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在同行业中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贵定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作出: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未发行的盗版书(侵权复制品)38册;3.罚款人民币叁千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