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海南省关于“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一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经验的函》(建办厅函〔2021〕12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国办发〔2023〕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一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经验的函》(建办厅函〔2021〕12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国办发〔2023〕89号)、《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清单>的通知》(琼发改农经〔2021〕918号)、《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的通知》(琼府办〔2023〕16号)、《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系统 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 的通知》(琼营〔2024〕25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进投资扩容增效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琼自然资管〔2024〕64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琼自然资管〔2024〕92号)等文件精神。
二、适用范围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属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简易建设项目(含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变更手续:(一)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划林地、耕地;(二)不改变各类规划红线、土地规划用途;(三)在河道及水库管理范围线内,已通过防洪影响评价审查;(四)不涉及土地、产权等纠纷。
三、主要内容
“零审批开工”是指县人民政府公开公布《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在实施开展《清单》内的建设项目建设时,无需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变更事项。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后,主动接受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日常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如涉及其他许可事项,另按规定办理。《清单》共包含四大方面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新建基础设施类简易项目;
(二)既有设施建筑改造类简易项目;
(三)村庄建设类简易项目;
(四)其他工程。
四、注意事项
(一)了解清楚前置条件
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在执行“零审批开工”实施方案时,一方面须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清单》内;另一方面须了解清楚前置条件,如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物权规定,不得违反“三区三线”等,具体详见《实施方案》。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严格监督各参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验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承担相关义务和法定责任。项目投资建设主体须主动接受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有造成周围环境或设施损害与破坏,使国家、组织和公民个人遭受损失的,项目投资建设主体需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县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为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发现安全隐患、违法线索的须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应及时移送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项目投资建设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计入信用档案,进一步推动落实“审管法信”闭环联动机制。
3.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改革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承担好政策宣传、指导服务、日常监管等工作责任,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单位通过“零审批”开展项目数量、对“零审批”项目开展日常监管执法以及政策宣传等落实情况汇总至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五、便民利企举措
主动对接企业,提供相关的业务咨询、帮办代办服务并做好政策落地宣传引导。对免办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变更事项的《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优化。
六、执行时间
本试行方案自2025年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