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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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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信息
办理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01,02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受理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跨省迁移
办理地点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4层自治区财政厅A03窗口

更多地点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咨询方式
电话:0771—5595515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71—5595845
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451013003000
实施编码
11450000007566402A2451013003000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场景 -
是否网办 是 归属地区
450000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填写并本人签名、相关人员签字、加盖注册会计师印章和事务所公章; 5.签名以及公章栏必须与申请表其他内容保持在一页内。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申请表格是否符合要求。 2.材料要求:申请表格是否有本人签名、主任会计师签名、注册会计师印章、事务所盖章。
行使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8月20日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三)合伙人(股东); (四)经营场所;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分所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和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及时核实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收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通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 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迁移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取得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换发的执业证书后15日内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新的执业证书信息。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收回原分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分所执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一)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执业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业许可的其他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注销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之日起10日内,告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审批层级 自治区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存在前置审批 否
有无年检要求 否 权限划分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8月20日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三)合伙人(股东); (四)经营场所;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分所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和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及时核实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收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通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 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迁移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取得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换发的执业证书后15日内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新的执业证书信息。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收回原分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分所执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一)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执业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业许可的其他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注销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之日起10日内,告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委托部门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否
是否容缺受理 是 容缺时限
3
办理公示
网上公示
公示地址
http://acc.mof.gov.cn/ 登录网址后,在主页面有“审批事项公示”板块,可在该板块查阅公示信息。由于该网站页面使用脚本跳转模式运行,点击进入不同的板块,网址不发生变化,因此无法提供公示板块的具体网址你,特此说明。
查询地址
电话查询:0771-5595515。现场查询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4层自治区财政厅A03窗口。
办理进度查询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变更证书信息的)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
办理结果形式
电子件,纸质件
办理结果样本 样本下载1 样本下载2
点击展开
申请材料
办理地点
办理流程
设立依据
常见问题
申请材料
办理地点

1. 自治区财政厅窗口(A03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4层自治区财政厅A03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窗口电话
0771-5595515
交通指引
(一)公共交通: B48路:玉洞平乐路口B站或市民中心站下; 122路:玉洞平乐路口站下; B02路:五象湖站下; 130路、D99路:平乐玉洞立交站下; 99路:秋月明月东路口站下; 或搭乘地铁3号线至五象湖站A口。 (二)自驾车:导航至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收件
0 是
广西财政厅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办理结果
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进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并充分说明不予收件原因。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受理
0 是
广西财政厅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办理结果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当场不能告知的,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不能补正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审查
3 是
广西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办理结果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对象是否符合备案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决定
4 是
广西财政厅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和广西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办理结果
做备案完成决定或出具不予备案文书。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对象达到备案条件的,做备案完成决定。不能达到备案条件的,出具不予备案文书。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颁证与送达(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8 否
广西财政厅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办理结果
做备案完成决定或出具不予备案文书,由广西财政厅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通过中国邮政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2017年8月20日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条款号
第三十三条
颁布机关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17-10-01
条款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三)合伙人(股东); (四)经营场所;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分所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2017年8月20日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条款号
第三十六条
颁布机关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17-10-01
条款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和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及时核实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收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通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 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迁移情况予以公告。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2017年8月20日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条款号
第三十八条
颁布机关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17-10-01
条款内容
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取得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换发的执业证书后15日内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新的执业证书信息。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收回原分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分所执业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2017年8月20日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条款号
第四十一条
颁布机关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17-10-01
条款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一)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执业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业许可的其他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注销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之日起10日内,告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联办信息

暂无数据

常见问题
问

1.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应先办理迁出业务还是先办理迁入业务?

答
答:应先到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迁入备案。
问

2.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业务的,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交回迁出地财政部门还是交回迁入地财政部门?

答
答: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在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迁入备案时,随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和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一并交给迁入地财政部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民生服务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