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信息
办理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01,02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受理条件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八至十条规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经营场所。
第九条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二)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书面合伙协议;
(四)有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四)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累计年限。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三)有经营场所。
办理地点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4层自治区财政厅A03窗口
更多地点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咨询方式
电话:0771—5595515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71—5595845
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000113002000
实施编码
11450000007566402A2000113002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场景
-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填写并本人签名、相关人员签字、加盖注册会计师印章和事务所公章;
5.签名以及公章栏必须与申请表其他内容保持在一页内。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申请表格是否符合要求。
2.材料要求:申请表格是否有本人签名、主任会计师签名、注册会计师印章、事务所盖章。
行使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四号修改)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审批层级
自治区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存在前置审批
否
有无年检要求
否
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四号修改)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委托部门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否
是否容缺受理
是
容缺时限
2
办理公示
网上公示
公示地址
http://acc.mo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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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地址
电话查询:0771-5595515。现场查询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4层自治区财政厅A03窗口。
办理进度查询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
广西XXX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批复
办理结果类型
批文
办理结果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