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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司罚决字〔2021〕5号]河池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2/16 1.1w 阅读 278 点赞

河池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司罚决字〔2021〕5号

当事人:覃谟伦,男,身份证号:***********,执业证号:14512201210604385,执业律师事务所:广西瑞顺律师事务所。

经查明,你自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代理的25个案件,没有按规定由所执业的广西瑞顺律师事务所统一接案、统一指派、统一收费。上述事实有《2019-2021年代理案件核查情况表》(通过裁判文书网比对)、谈话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时间未超过2年,应给予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司罚告〔202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河司罚听告字〔2021〕2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或口头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对你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开户银行: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帐户名:河池市财政局,账号:730***************538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池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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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