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是什么?
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相关内容,要求对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各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生态环境法典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进行清理。
我区本次的清理范围是: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的区政府及所属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和主要做法是什么?
清理要求:依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函》等规定,对与生态环境法典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
主要做法: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原则,区司法局逐件确定清理责任主体,明确清理标准和清理重点,加强与各清理责任主体的沟通联系,对各清理责任主体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逐件逐条研究把关,从而得出清理结果,确保与生态环境法典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清尽清”“应改尽改”。
三、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是什么?
经清理,决定修改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分别是:《北京市平谷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19年版)》(京平政发〔2020〕3号)、《北京市平谷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京平政发〔2023〕19号)、《北京市平谷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实施细则(2024年)》(京平政发〔2024〕27号)、《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京平政发〔202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