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涉河建设项目后续施工过程中遵守水利法律法规情况的属地监管,进一步提升省主要河道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安排备案办理效率,现将我厅实施的“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的备案”省级行政职权,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委托各市辖县、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委托各市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我厅负责实施的省主要河道涉河建设项目“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的备案”省级行政职权。
二、委托时间
自2026年10月20日起,各市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我厅委托实施该备案事项。
三、责任划分
1.委托行政机关依法承担受托行政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受托行政机关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受托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向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转移委托权限,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广东省水利厅
202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