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及第三方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1月14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南宁市某公司开展全国远程大气监督帮扶线索核查时,发现该公司调质热处理工序网带炉配套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管道破损断裂,水喷淋设施与活性炭吸附箱连接的4米管道已全部断开,活性炭吸附箱进、出气管道口及吸附箱门出现多处缝隙,设施密闭性较差。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公司生产记录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发现上述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自2026年1月4日因管道破损停运,但1月5日该公司网带炉仍在生产运行;同时还发现2025年12月28日该公司调质热处理工序、酸洗工序、剥壳工序均处于停产状态,但公司委托的第三方监测公司于当天对上述三处生产工序排放的生产废气开展自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经调取该公司出入口视频,并对第三方监测公司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监测公司存在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
|
|
断开的管道表皮大部分生锈脱落到地面 |

水喷淋与活性炭连接处有4米管道已全部断开
二、查处情况
南宁市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0000元。
第三方监测公司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并对4个责任人员分别处1万元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
三、启示意义
一是强化“一查到底”执法理念。执法人员在涉事工序停产情况下,通过调阅台账追溯查实企业废气设施破损停运仍违法生产的事实。面对隐蔽违法,需以执法韧性,运用台账核查、数据比对等手段还原真相,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二是树立“延伸排查”的全局思维。执法人员在查处企业直接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将调查视线延伸至第三方监测机构,通过深入核查、数据比对,查实第三方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实现对环境违法链条的深度打击。三是坚守“从严管控”的监管底线。上述第三方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是《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正式实施后,南宁市针对该类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条例明确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实行“双罚制”,同步追究涉事第三方监测机构单位与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倒逼第三方机构压实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责任,对维护公平有序的监测市场秩序具有典型的警示和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