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5/05/22 3.0k 阅读 374 点赞


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门诊特殊疾病保障管理,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对积极生育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更好保障病有所医和全民健康的工作目标。按照国、省最新政策文件规定,立足基金运行实际,综合考虑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负担能力,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5月29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将相关建议及理由以书面形式(本人签名)反馈至凉山州医疗保障局。

电话:0834-2172019

邮箱:ybj2172019@163.com

通信地址:四川省西昌市航天大道五段高枧家园集中办公区B区B2栋920室

邮政编码:615000

附件:1.《关于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凉山州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3日

附件1

关于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相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经研究,决定调整和完善我州门诊慢特病病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病种范围

我州职工和城乡居民统一执行《通知》确定的病种,执行全省统一的病种编码和名称。不在省定病种范围内且国家已赋病种编码的本州原有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矽肺病(非工伤)、舞蹈症两个病种)按规定继续享受待遇,但不再开展新增认定。调整后门诊慢特病按照病种特点及诊疗规范不同分一类病种和二类病种两类管理(详见附件1),其中一类病种34种(细分为46个亚类),二类病种30种(细分为41个亚类),保障标准按我州原门诊特殊疾病标准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规范医药行为。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合理规范诊疗,优先使用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优先使用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严格控制辅助药品和检查项目的使用,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符合长期处方条件的,按长期处方规定执行。

(二)统一支付范围。参保人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已认定病种,且符合临床诊 疗规范以及国家和省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及其医用耗材规定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不符合门诊慢特病临床诊疗规范的其他医疗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

(三)加强基金管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做好门诊慢特病医保基金使用的全流程监管,加强协议管理和日常监管,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加强费用审核和基金支出分析,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患者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政策解读。各县(市)要加大对医保部门经办人员、医疗机构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优化服务方式,进一步提升医保经办管理服务精细化水平,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加强宣传引导,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参保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推动门诊慢特病政策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25年X 月X日起执行。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州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凉山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凉山州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调整前后对比表


附件1







凉山州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调整前后对比表

调整前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调整后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序号

病种编码

病种名称

病种分类

省病种编码

病种名称

亚病种编码

亚病种名称

病种分类

序号

病种编码

病种名称

病种分类

省病种编码

病种名称

亚病种编码

亚病种名称

病种分类

1

M01700

甲状腺功能减退

一类

M01700

甲状腺功能异常

M01701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一类

M01702

甲状腺功能亢进

一类

M01702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一类

2

M10800

重度骨质疏松症

二类

M10800

重度骨质疏松

/

/

一类

3

M06900

类风湿关节炎

一类

M06900

类风湿关节炎

/

/

一类

4

M04600

冠心病

一类

M04600

冠心病

/

/

一类

5

M07200

强直性脊柱(椎)炎

一类

M07200

强直性脊柱炎

/

/

一类

6

M02300

帕金森氏病

一类

M02300

帕金森病

/

/

一类

7

M04803

脑出血及脑梗塞后遗症

一类

M04803

脑血管病后遗症

/

/

一类

8

M06200

肝硬化

一类

M06200

肝硬化

/

/

一类

9

M01601

糖尿病

一类

M01603

糖尿病伴并发症

/

/

一类

10

M03905

高心病

一类

M03911

高血压2级及以上(高血压性心脏病)

/

/

一类

M03900

高血压(II、III级)

一类

11

M00105

肺结核

二类

M00100

结核病

/

/

一类

12

M05300

慢性阻塞性肺病(中度以上)

一类

M05300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

一类

13

M04100

肺心病

一类

M04100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

/

一类

14

M00200

慢性病毒性肝炎(乙、丙、丁型)

二类

M00200

病毒性肝炎

M00202

丙型肝炎

二类

M00201

其他病毒性肝炎(不含甲型、丙型肝炎)

一类

15

M02000

精神病

一类

M02200

其他精神类疾病

M02202

抑郁症

一类

新增

/

/

M02204

强迫症

一类

新增

/

/

M02205

器质性精神病

一类

新增

/

/

M02207

孤独症

一类

新增

/

/

M02208

血管性痴呆

一类

新增

/

/

M02209

焦虑症

一类

新增

/

/

M02219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一类

新增

/

/

M02220

儿童注意力缺陷症

一类

新增

/

/

M02221

创伤后应激障碍

一类

M02400

阿尔茨海默病

一类

M02400

阿尔茨海默病

一类

16

M03802

风心病

一类

M04500

心脏瓣膜病(风湿性心脏病)

/

/

一类

17

M02500

癫痫

一类

M02500

癫痫

/

/

一类

18

新增

/

/

M07000

痛风

/

/

一类

19

新增

/

/

M07106

干燥综合征[舍格伦]

/

/

一类

20

新增

/

/

M07900

前列腺增生

/

/

一类

21

M04200

心肌病

一类

M04200

心肌病

/

/

一类

22

M05400

支气管哮喘

一类

M05400

支气管哮喘

/

/

一类

23

M06700

银屑病(顽固型)

一类

M06700

银屑病

/

/

一类

24

M03600

慢性青光眼

一类

M03600

青光眼

/

/

一类

25

新增

/

/

M04301

慢性心力衰竭

/

/

一类

26

新增

/

/

M06101

自身免疫性肝炎

/

/

一类

27

新增

/

/

M07110

特发性炎性肌病(皮肌炎和多肌炎)

/

/

一类

28

新增

/

/

M12700

慢性高原性心脏病

/

/

一类

29

新增

/

/

M00406

包虫病

/

/

一类

30

新增

/

/

M07300

慢性骨髓炎

/

/

一类

31

新增

/

/

M03300

进行性肌营养不良

/

/

一类

32

新增

/

/

M08206

先天性心脏病

/

/

一类

33

新增

/

/

M07605

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

M07700

肾病综合征

一类

M07603

慢性肾小球肾炎

一类

34

M03200

重症肌无力

二类

M03200

重症肌无力

/

/

二类

35

M01904

肝豆状核变性

二类

M01904

肝豆状核变性

/

/

二类

36

M08202

普拉德-威利综合征

二类

M08202

普拉德-威利综合征

/

/

二类

37

M01902

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二类

M01902

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

/

二类

38

M07101

系统性红斑狼疮

二类

M07101

系统性红斑狼疮

/

/

二类

39

M00500

恶性肿瘤

二类

M00500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

/

二类

M00800

白血病

二类

40

M01200

血友病

二类

M01200

血友病

/

/

二类

41

M01102

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类

M01102

再生障碍性贫血

/

/

二类

42

M08300

器官移植术后状态(限肾、肝、肺、骨、骨髓、心脏)抗排斥药物治疗

二类

M08300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M08301

器官移植术后状态(限肾、肝、肺、骨、骨髓、心脏)抗排斥药物治疗

二类

M08301

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二类

M08302

器官移植术后状态(限肾、肝、肺、骨、骨髓、心脏)抗排斥药物治疗

二类

M08302

骨髓移植抗排异治疗

二类

M08303

器官移植术后状态(限肾、肝、肺、骨、骨髓、心脏)抗排斥药物治疗

二类

M08303

心移植抗排异治疗

二类

M08304

器官移植术后状态(限肾、肝、肺、骨、骨髓、心脏)抗排斥药物治疗

二类

M08304

肝移植抗排异治疗

二类

M08305

器官移植术后状态(限肾、肝、肺、骨、骨髓、心脏)抗排斥药物治疗

二类

M08305

肺移植抗排异治疗

二类

M08306

器官移植术后状态(限肾、肝、肺、骨、骨髓、心脏)抗排斥药物治疗

二类

M08306

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二类

新增

/

/

M08311

干细胞移植抗排异治疗

二类

43

M00117

耐多药肺结核

二类

M00104

耐药结核

/

/

二类

44

新增

/

/

M02100

重症精神障碍

M02101

精神分裂症

二类

新增

/

/

M02102

双相(情感)障碍

二类

新增

/

/

M02103

偏执性精神病

二类

新增

/

/

M02104

分裂情感性障碍

二类

新增

/

/

M02105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二类

新增

/

/

M02106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类

45

M07800

慢性肾功能衰竭

二类

M07801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

/

二类

46

新增

/

/

M07807

慢性肾脏病

/

/

二类

47

新增

/

/

M07107

白塞病

/

/

二类

48

M00300

艾滋病

二类

M00300

艾滋病

/

/

二类

49

M01501

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

二类

M01501

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

/

/

二类

50

M01101

地中海贫血

/

M01103

地中海贫血

/

/

二类

51

新增

/

/

M05601

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

/

/

二类

52

新增

/

/

M06000

克罗恩病

/

/

二类

53

新增

/

/

M06501

溃疡性结肠炎

/

/

二类

54

新增

/

/

M02800

运动神经元疾病〔肌萎缩侧索硬化(ALS)]

/

/

二类

55

新增

/

/

M04000

肺动脉高压

/

/

二类

56

新增

/

/

M03701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脉络膜新生血管)

/

/

二类

57

新增

/

/

M03117

视神经脊髓炎

/

/

二类

58

新增

/

/

M02900

多发性硬化

/

/

二类

59

新增

/

/

M11200

天疱疮

/

/

二类

60

M01506

噬血细胞综合征

二类

M01506

噬血细胞综合征

/

/

二类

61

M02601

儿童脑瘫

三类

M02601

脑瘫

/

/

二类

62

新增

/

/

M07105

系统性硬化症(硬皮病)

/

/

二类

63

M05500

矽肺病(非工伤)

一类

/

/

/

/

一类

64

M03107

舞蹈症

一类

/

/

/

/

一类


附件2

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政策的

通   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部署,落实国家积极生育政策支持政策,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进一步提高群众生育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现将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二)生育医疗费。

1.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剖宫产8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2.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3.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

4.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5.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生育时,生育医疗费未经其他保障制度或经费渠道解决的按上述标准50%进行支付。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标准分别为:按宫内放置节育器40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输精管结扎术300元;人工流产术500元;药物流产术500元。

(四)并发症、合并症治疗。参保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发的并发症、合并症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报销。

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二)生育医疗费。

1、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2、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1200 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 终止妊娠210元。

3、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

4、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对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居民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标准分别为:按宫内放置节育器40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输精管结扎术300元;人工流产术500元;药物流产术500元。

(四)并发症、合并症治疗。参居民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发的并发症、合并症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报销。

三、相关工作要求

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协调配合,落实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维护孕产妇合法权益;要加强政策宣传,统筹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X月X日起生效,2025年X月X日(含当日)起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参保人员,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凉山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