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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 中共天津市委社会工作部 关于优化市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

2026/10/09 1.7w 阅读 116 点赞
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 中共天津市委社会工作部 关于优化市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6-0007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26〕31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组织管理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市级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程序,健全社会团体退出机制,推动优化社会团体结构布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32号),按照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市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天津市依法登记的市级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或撤销登记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一般注销程序

(一)形成注销决议。社会团体申请注销登记的,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议,履行表决注销程序,形成注销决议。

社会团体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注销事宜。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成立清算组。社会团体形成注销决议后,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债务处理等清算工作,行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清算组成员一般由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理事、监事等组成,业务主管单位可委派工作人员加入。清算组人数不得少于3人,清算组负责人由理事会指定。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权:

1.清理组织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债务人以及利害关系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4.结清社会保险费、税款并申请社会保险、税务注销;

5.清理债权、债务,制定剩余财产处置方案;

6.组织开展清算,制作清算报告书;

7.代表社会团体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三)发布债权债务公告。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政务官网信息平台发布债权债务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书面通知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四)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应当制定相应的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按照方案规定程序实施。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清算审计,出具注销清算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含社会团体债权债务处置情况、剩余资产处置方案等内容,并出具明确审计结论。涉及国有资产认定和处置的社会团体,需单独制定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并报经市财政局审批。社会团体清算后剩余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相关规定上缴市级国库。

(五)获取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社会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由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开展审查,出具同意该团体注销的批复文件。批复文件中应载明对该社会团体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处理方案认可的意见。

(六)剩余财产处置。社会团体按照清算方案对剩余财产进行处置。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决议处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非营利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社会团体剩余财产处置完成后,办理注销银行基本户手续。

(七)提交注销登记申请。社会团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全部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1.社会组织法人注销申请表(含同意注销的会议决议);

2.清算报告书(含清算审计报告、债权债务公告、清税证明、剩余财产移交证明);

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同步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正式文件。

(八)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向社会团体印发行政许可文件,收缴其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等,并在官方信息平台上发布社会团体注销登记信息。

三、特殊情形处置

社会团体有终止意愿、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或撤销登记、被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提出终止等,但因各类因素无法严格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完成注销登记的,可采用以下特殊情形办理方式。

(一)表决注销程序无法履行情形。社会团体无法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形成注销动议,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形成有效注销决议的,可通过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政务官网信息平台发布公告,履行告知义务,代替会议决议。

(二)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情形。法定代表人因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限制人身自由、拒不履行职责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签署相关材料的社会团体,须召开理事会,推举其他负责人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无法召开理事会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指定其他负责人(不含聘任制秘书长)或理事、会员等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三)清算工作无法开展情形

1.银行账户被冻结。社会团体因长期不活动、证书过期等原因被银行冻结账户,导致无法完成清算工作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银行申请解除冻结或申请临时解冻用于清算支出。需要出具证明材料的,可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账户解冻后,按照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开展清算工作。

2.清算材料遗失。因公章遗失等原因无法盖章的,可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负责人签字代替。社会团体因相关材料遗失、损毁等原因导致清算材料不完整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债权债务风险等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评估债权债务风险较低的,在履行法定清算程序后,可凭现有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机关进行评估后,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3.清算审计资金不足。社会团体因银行账户冻结或资金不足等原因无法支付公告、清算审计费用的,可申请在登记管理机关政务平台发布公告,由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清算审计。

4.简化清算审计。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未开展业务活动,债权债务清晰且容易进行处置的,由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作出书面承诺,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不再委托第三方开展清算审计,由清算组直接出具清算报告,但仍应当履行债权债务公告程序;行业协会商会存在合并情形,相应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资产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的,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由清算组直接出具清算报告,但应当履行债权债务承继公告程序;其他需要简化清算审计的。

四、行业协会商会合并与退出情形

(一)行业协会商会合并。对会员或机构规模过小、业务领域划分过细、功能作用较弱、业务交叉重叠等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制定合并方案。经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机关审核后,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书面告知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行业协会商会终止。对存在任务已完成、行业需调整、运转严重失灵、严重扰乱秩序的行业协会商会,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制定终止方案。经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机关审核后,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书面告知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三)行业协会商会难以自主办理。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制定终止、合并方案,经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机关审核后,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无法联系或拒不办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履行公告、清算程序后(必要时可以申请免于清算或者强制清算),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办理。

五、吊销撤销后拒不履行注销义务情形

社会团体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或撤销登记满三年后仍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注销方案,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参照行业协会商会难以自主办理情形程序办理注销。

六、强制清算程序

(一)社会团体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人民法院作出终结强制清算裁定后,清算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该社会团体。

七、其他特殊情形的办理程序

其他特殊情形的注销,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协商确定办理方式及程序。

八、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办理

特殊情况注销不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团体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等未结案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实,社会团体在清算及注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中止注销登记申请:

(一)未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二)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对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的;

(三)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业务活动的;

(四)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六)未经依法清算完毕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形的。

九、异议处置与责任追究

利害关系人认为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侵犯其利益的,可依法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反映,并承担举证、协助调查等义务;或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主张其权利。

社会团体在注销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决定,恢复社会团体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将该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虚假承诺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与《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规范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试行)》(津民规〔2023〕3号)等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部门如有对社会团体注销程序另做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民政局  市委社会工作部

                                 2026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