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法典》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0部单行法律同时废止。为有效衔接《法典》的实施,落实上级部门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工作部署,持续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等有关规定,我局在原“四张清单”基础上,修订出台《宁德市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修订)》(以下简称“四张清单”)。
二、主要内容
“四张清单”包括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二类28项)、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项)、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1项)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项)。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处罚”;
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的事项:“①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行为的处罚;
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依法报批或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③对建设单位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的处罚;
④对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⑤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罚;
⑥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⑦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处罚;
⑧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⑨对工业涂装企业等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和产品的处罚;
⑩对企业生产和使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和产品,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⑪对企业擅自堆放固体废物的处罚;
⑫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
⑬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
⑭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的处罚;
⑮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处罚;
⑯对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的处罚;
⑰对排污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处罚;
⑱对企业未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处罚;
⑲对未依法开展排污登记而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⑳对企业未按规定公开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的处罚;
㉑对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处罚;
㉒对企业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处罚;
㉓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等,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
㉔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处罚;
㉕对排污口不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或排放口标识的处罚;
㉖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超期未验收的处罚;
㉗对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未及时报告的处罚”等27个事项。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包括“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行政处罚”等2个事项。
(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即“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行政处罚”1个事项。
(四)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包括“对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生产安全等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排污者的查封、扣押;造成污染事故的,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行政强制”等2个事项。
四、主要特点
(一)有效衔接生态环境法典。本次修订重点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对清单中的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调整,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覆盖领域更加全面。清单涵盖水、气、声、固废、辐射、环评、排污许可、环境应急等多个环境要素领域,基本覆盖了生态环境执法主要领域。
(三)适用条件更加明确。对“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等适用条件作出了具体界定,为基层执法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
(四)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容错空间,推行“首违不罚”的容错机制;同时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坚持依法查处,做到既有温度又有力度。
五、执行期限
“四张清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宁市环规〔2025〕1号)同时废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法规科
联系电话:0593-2918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