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季度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把“四个最严”的要求落到实处,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守牢安全底线,我厅2026年部署开展了春耕护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专项执法行动,各地聚焦农兽药产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瞄准农产品生产、收购主体开具、收存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紧盯全国、全区重点治理品种,加强案件查办和追溯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引领示范效果,进一步推动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提质增效,我厅从2026年第一季度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案件中遴选了一批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6年第一季度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6年5月8日
附件
2026年第一季度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贵港市平南县某农业种养有限公司在牛蛙养殖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2025年12月9日,贵港市平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官成镇开展水产品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平南县某农业种养有限公司牛蛙场药品仓库存放三种涉案兽药。其中,“神农虫汰”认定为假兽药,“聚维酮碘溶液(水产用)”与“虫藻净硫酸铜硫酸亚铁粉(水产用)”认定为劣兽药。经查明,上述假、劣兽药已被用于牛蛙养殖。
该公司使用假、劣兽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平南县农业农村局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全部涉案假、劣兽药的行政处罚。
案例2:柳州市鹿寨县覃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6年1月21日,柳州市鹿寨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线索显示覃某某种植销售的沙糖橘农药残留超标。经查明,覃某某2025年10月上旬使用“苯醚甲环唑”“联苯菊酯”等农药防治病虫害。2025年10月22日,山东省德州市果商焦某某从覃某某处购入沙糖橘并在德州销售。经德州市平原县监督管理局抽检,该批次沙糖橘中检出农药成分“联苯菊酯”“苯醚甲环唑”项目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鹿寨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姚某某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2025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2025年11月18日,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燕洞镇当事人的水果种植基地,对处于采收期的脐橙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批脐橙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克百威(丁硫克百威)为国家明确禁止在水果上使用的农药。经查,当事人姚某某在脐橙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在水果上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丁硫克百威,涉案问题脐橙尚未流入市场销售。当事人姚某某在检查发现问题后,已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对问题脐橙进行无害化处理(深埋),未造成危害后果扩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及主动整改等情形,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四章第一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序号 5“关于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百色市田东县蒙某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5年11月13日,百色市田东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田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移送函,线索显示广西田东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正宗黄牛肉”中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调查,涉案牛肉来源于当事人蒙某某(农户)2025年7月28日销售1头活牛,该牛出售的两三天前曾出现不进食病症,当事人聘请村级防治员肌注治疗后未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即上市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序号6“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田东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罚款5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南宁市江南区黄某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2025年10月31日,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黄某种植的3份番木瓜进行抽样,结果显示3份样品乙酰甲胺磷检测均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江南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元、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钦州市灵山县刘某某销售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5年9月18日,钦州市灵山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交函,线索材料显示灵山县某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5年6月22日销售给融安县某水果超市的“桂味”荔枝、2025年6月24日销售给天等县某水果店的“桂味”荔枝经检测均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涉案“桂味”荔枝的提供者均是灵山县种植户刘某某。2025年6月6日—8日,当事人刘某某对其种植的荔枝喷施了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农药,6月22日—24日将上述荔枝售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四章第一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序号6“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灵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罚款5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玉林北流市马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5年11月17日,玉林北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马某某种植的蔬菜地,对待销售蔬菜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取的韭菜样品检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四章第一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序号6“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裁量基准,北流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及农药安全使用宣传教育,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贵港市某生态种养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6年3月9日,贵港市覃塘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贵港市某生态种养有限公司养殖场,对正在销售的牛蛙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同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2026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公司,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整改,正在销售牛蛙但未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经调查,该公司3月10日—13日均存在销售牛蛙未按照要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贵港市覃塘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南宁横州市唐某某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5年7月24日,南宁横州市农业农村局到当事人葡萄种植地对阳光玫瑰葡萄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送检样品检出“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在葡萄种植管理过程中,使用农药“氯氟氰菊酯”来喷施葡萄防治病虫害,未严格按照农药标注的用量用法使用农药,用药未按要求记录,不清楚农药“氯氟氰菊酯”在阳光玫瑰葡萄上使用的准确时间。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四章第一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序号6“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横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4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柳州市融安县路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柳州市融安县农业农村局检测中心抽检发现,沙子乡红妙村山底屯路某某种植的滑皮金桔农药残留超标。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对该批产品依法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该批滑皮金桔噻虫胺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金桔。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融安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5元,并罚款5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北海市铁山港区梁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6年1月6日,北海市铁山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收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线索显示绍兴职业技术学院第二食堂豇豆抽检的倍硫磷项目不合格。根据线索溯源,该批豇豆生产者是北海市铁山港区梁某某。经查,当事人在铁山港区种植豇豆,在倍硫磷农药没有过安全间隔期的情况下,与其他达标豇豆混装运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农产品批发市场售卖。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四章第一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处罚裁量基准,北海市铁山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涉案豇豆、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2:柳州市柳城县韦某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
柳州市柳城县农业农村局在农产品监督抽查工作中,对韦某某种植的大白菜抽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送检样品毒死蜱超标。经查明,韦某某因农药喷雾器未洗净,导致所种植的蔬菜上出现禁限用农药毒死蜱。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柳城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涉嫌犯罪的行为,已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13:梧州市长洲区某砂糖橘收购点廖某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典型案例
2026年1月15日,梧州市长洲区农业农村局对长洲区某沙糖橘收购点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廖某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1月22日,长洲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收购点检查,发现廖某收购的6.5吨沙糖橘已装车准备运输。经查“数智八桂农安”,该批次沙糖橘无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信息。当事人廖某承认,该批次沙糖橘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廖某主动整改,随即开具了承诺达标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长洲区农业农村局当场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4:桂林市平乐县某家禽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合物的农产品案
2025年12月2日,桂林市平乐县农业农村局对平乐县某家禽店销售的鸡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经检验,该批次鸡肉金刚烷胺项目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存在对患有感冒的山鸡单独隔离,并使用了名为“特效咳喘眼肿灵”的劣兽药。在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后,已停止使用该兽药,并加强隔离栏舍修缮。当事人存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合物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四章第一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序号5的处罚裁量基准,平乐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5:百色靖西市林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5年11月27日,百色靖西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林某某种植的沙糖橘产品进行监督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为沙糖橘样品药残超标,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林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沙糖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靖西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罚款5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6:柳州市融安县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柳州市融安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融安县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销售农产品时未按要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于2025年12月23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2026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复查整改情况时发现,该公司销售农产品时仍未按要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融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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