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彩平:
本委于2026年5月14日对你依法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因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现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处罚款决定书》(宁卫健加罚〔2026〕1号),加处罚款决定书详见附件链接,公告期为30日,自发出本公告起,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宁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宁德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地址:宁德市蕉城区金漳路150号)领取《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处罚款决定书》(宁卫健加罚〔2026〕1号)。(联系电话:0593-2254529)
特此公告。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21日
加处罚款决定书内容如下: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处罚款决定书
宁卫健加罚〔2026〕1号
林彩平:
由本委立案调查的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医疗美容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委作出加处罚款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7月3日,收到宁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的《线索移交函》,反映你存在非法行医行为。案件于2025年7月9日立案,11月12日调查终结。本案未对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你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医疗美容的违法行为,非法行医时间小于半年,违法所得1000元。本委于2025年12月30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决定予以你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委于2025年12月3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卫健医罚〔2025〕21号),决定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35000元。你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6年3月31日,我委向你送达了《催告书》(文号:宁卫健医催〔2026〕1号),事先催告你依法履行处罚决定。鉴于经催告,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作出加处罚款35000元的决定。本委于2026年5月21日通过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发布送达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加处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德市工商银行(宁德市蕉城南路五十一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蕉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龚劲松、黄艳华 联系电话:0593-2254529。
联系地址:宁德市蕉城区金漳路150号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