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鹰潭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网络餐饮集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违法案件。现向社会集中曝光4起典型案例,以强化警示震慑作用,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鹰潭市月湖区七里湘盖码餐饮店以欺骗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6年3月12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七里湘盖码餐饮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实体店有两套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向鹰潭市月湖区行政审批局调取两个餐饮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证材料,发现鹰潭市月湖区七里湘盖码餐饮店申证材料中房产证信息异常,经鹰潭市不动产中心确认,鹰潭市月湖区七里湘盖码餐饮店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提交的房产证明为虚假材料。
当事人为了多开网络店铺,以欺骗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以及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鹰潭市月湖区殷水生餐饮店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6年3月20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鹰潭市月湖区殷水生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实体店有两个“淘宝闪购”餐饮店铺,其中名称为“赣湘厨●绝无预制菜(鹰潭店)”的店铺公示“鹰潭市月湖区彭晓亮餐饮店”的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的店铺地址为“鹰潭市月湖区彭晓亮餐饮店”的注册地址,故涉案店铺提供虚假信息。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店铺存在员工未佩戴口罩、加工区域地面有油渍、生熟食品未分离、食材仓库内有老鼠屎等问题。另查,该店于2025年因使用他人证照多开店铺、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已经被我局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六)项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鹰潭市月湖区沙县小吃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案
2026年4月20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沙县小吃店检查,发现该店两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已经失效,另存在生熟食品混放以及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等问题,月湖区局责令该店限期改正。2026年6月2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鹰潭市月湖区沙县小吃店检查,发现该店的上述从业人员仍然未办理有效健康证,现场还发现食品与私人药品混放问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鹰潭市月湖区糕手匠烘焙店经营超过保质期以及标签破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7月2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鹰潭市月湖区糕手匠烘焙店”检查,在该店裱花间冰柜内发现过期的“艾思司瑞冰淇淋”2盒以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1盒,另在冰柜内发现标签破损的冰淇淋7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超过保质期、标签破损的食品原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