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6月3日印发了《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宁市环规〔2026〕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办规〔2022〕3号)以及省、市司法部门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对我局存量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工作。
二、制定过程
我局组织文件起草科室、直属单位逐一开展排查、评估,征求了社会公众、有关部门意见,经综合研判并履行法定程序后,决定废止或失效《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7份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通知》决定废止或失效《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市环〔2021〕18号)等7份行政规范性文件。通知至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咨询方式
咨询单位: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593-2918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