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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惠州至肇庆高速公路白云至三水段项目输电线路迁改工程(11...

2026/10/19 2.9k 阅读 148 点赞

【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粤环审〔2026〕206号
项目名称惠州至肇庆高速公路 白云至三水段项目输电线路迁改工程 (110kV炭松甲乙线、500kV贺罗Ⅱ线及 35kV直流接地极线)            
许可类别普通              
许可内容同意按照环评文件内容实施。              
许可证书名称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惠州至肇庆高速公路 白云至三水段项目输电线路迁改工程 (110kV炭松甲乙线、500kV贺罗Ⅱ线及 35kV直流接地极线)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可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惠肇高速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0114MABXB6A66H




法定代表人姓名熊燕文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许可决定日期2026年10月19日            
许可有效期自2026年10月19日            
许可有效期至长期            
许可机关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当前状态有效              
备注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惠州至肇庆高速公路白云至三水段项目输电线路迁改工程(110kV炭松甲乙线、500kV贺罗Ⅱ线及35kV直流接地极线)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州惠肇高速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惠州至肇庆高速公路白云至三水段项目输电线路迁改工程(110kV炭松甲乙线、500kV贺罗Ⅱ线及35kV直流接地极线)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惠州至肇庆高速公路白云至三水段项目输电线路迁改工程(500kV贺罗Ⅱ线、110kV炭松甲乙线、及35kV直流接地极线)途经广州市花都区和佛山市三水区。工程建设内容包括:

  (一)500千伏贺州变电站至罗洞变电站Ⅱ线501#~508#段线路迁改工程。拆除现500千伏贺州变电站至罗洞变电站Ⅱ线501#~508#段单回架空线路路径长约2.5千米,拆除塔基2基,新建500千伏贺州变电站至罗洞变电站Ⅱ线单回架空线路路径长约0.35千米,更换500千伏贺州变电站至罗洞变电站Ⅱ线导线路径长约2.2千米。

  (二)110千伏炭步变电站至松仔岭变电站甲乙线36#~39#段线路迁改工程。拆除现110千伏炭步变电站到松仔岭变电站甲乙线36#~39#段双回架空线路路径长约0.43千米,拆除塔基1基,新建110千伏炭步变电站到松仔岭变电站甲乙线双回架空线路路径长约0.052千米,更换110千伏炭步变电站到松仔岭变电站甲乙线导线路径长约0.396千米。新建临时单回架空线路路径长约0.15千米,改造结束后拆除。

  (三)35千伏广侧直流接地极线78#~85#段线路迁改工程。拆除现35千伏广侧直流接地极线78#~85#段线路路径长约2.4千米,拆除塔基4基,新建35千伏广侧直流接地极线线路路径长约0.95千米,更换35千伏广侧直流接地极线导线路径长约1.5千米。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广州、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的初审意见及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电磁环境保护措施。优化导线选型、相序及对地高度等措施,减少工程对周围电磁环境的影响,确保工程运行时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要求。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变电站应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标准,周围区域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沿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线路应优先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确实不能避让的,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档距加大等措施,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

  (四)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防尘和降噪措施,不得扰民。妥善处理施工废水,禁止排入地表水体。固体废物应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临时用地应控制扰动范围,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五)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或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广州、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应按各自职权和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该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评文件送至广州、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0月1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政务服务窗口,邮编:510630
联系电话:020-87531393
传  真:020-87531400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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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