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广西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6年7月10日
广西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
(2026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6〕6号)精神,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按照“长期调母猪、中期调仔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策略,构建上下协同、反应高效的全链条调控体系,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促进市场供需更加适配,推动猪价保持在合理水平,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动态调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
按照农业农村部的部署要求,设定全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为209万头。之后,将根据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署要求和猪肉消费及生猪生产效率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自治区层面结合产能调控目标和各地发展实际,确定各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各市季度末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采用国家统计局数据;非季度末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季度末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划分能繁母猪存栏水平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3%区间(含92%和103%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原则上不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动态监测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3%—106%或88%—92%区间(含88%和106%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3%—106%区间。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加密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引导区内大型生猪养殖企业作出产能调减承诺并加强对其的窗口指导。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辖区内生猪产能调控场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减产措施。三是向产能增幅较大的地方发预警函或提醒函。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幅较大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发预警函或提醒函,要求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市级和县级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8%—92%区间。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二是启动产能调增机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引导区内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理增加产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辖区内生猪产能调控场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地方发预警函或提醒函。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发预警函或提醒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市级和县级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6%或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8%。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6%。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向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发预警函或提醒函,全面强化调减产能各项措施,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场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此外,适时启动自治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并视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冻猪肉储备收储工作。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8%。加大工作力度增加产能,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发预警函或提醒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变化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判形势、落实应对措施,确有必要的,可出台临时管控或扶持政策,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稳定和调控生猪产能
(一)稳定规模猪场保有量
根据2025年底在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的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全区规模猪场保有量为8100个以上(各市规模猪场正常保有量见附件)。规模猪场按照《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各市应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随意拆除。
(二)发挥产能调控场作用
依托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全区规模猪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能繁母猪存栏500头以上的种猪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纳入生猪产能调控场管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于每年2月底前更新上一年度调控场名单。各市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场。响应政府产能调控号召的调控场可按相关规定优先享受相关生猪产业支持政策;对不履行产能调控承诺的,将移出产能调控场名单。
(三)有效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
加强对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的政策引导,常态化开展经营风险监测预警。将能繁母猪存栏总量排全区前10名的大型集团养殖企业(含其下属养殖企业)纳入自治区生猪产能综合调控监测名单,执行年度生产备案管理;各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的养殖企业纳入本区域调控监测名单,对名单上的企业实行年度生产备案管理,压实监测名单内养殖企业备案生产责任。做好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引导规模养殖场和中小养殖户科学安排生产节奏,统筹优化母猪配种、淘汰及仔猪补栏安排,合理把控育肥猪出栏标准,多措并举调节生猪与猪肉市场供应,保障猪肉价格平稳运行。
三、保障措施
各地要强化数据采集分析和形势会商,统筹人员、经费保障,做好生产和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要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综合研判对生猪稳产保供的影响。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当能繁母猪存栏高于正常保有量103%时,通过差异化政策引导养殖场(户)合理控制生产规模;低于92%时,由市县统筹相关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可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养殖场(户)扩大和增加信贷投放,对符合金融惠企等政策条件的给予贴息支持。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其他调控产能措施,释放明确的产能调控信号。各市要结合实际修订本级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分解落实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在保证本市生猪产能目标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辖区内各县(市、区)能繁母猪存栏量的合理波动区间范围。县级以下行政区域重点是稳定规模猪场数量,不得将能繁母猪保有量指标分解至乡镇、村。各市修订的方案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6年8月底前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附件:各市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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